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題
甲為中央某部會法制處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公餘之暇對新興科技法律 深感興趣,遂於某知名網路平臺開設名為「科技法學沙龍」之付費訂閱 專欄,定期發表自行撰寫之法學分析…
題目
甲為中央某部會法制處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公餘之暇對新興科技法律 深感興趣,遂於某知名網路平臺開設名為「科技法學沙龍」之付費訂閱 專欄,定期發表自行撰寫之法學分析文章。該專欄營運皆由平臺系統自 動處理,甲僅單純提供文稿,然因訂閱人數眾多,甲每月自該平臺獲取 之「訂閱分潤」高達新臺幣十餘萬元。因該專欄頗具業界影響力,某知 名跨國科技公司A(非甲所屬機關之業務管轄或監督對象)遂主動邀請 甲於週末期間擔任無給職之外部法遵諮詢委員。雙方約定甲不領取薪 資,惟A 公司每年會以研究補助金名義發放等值於新臺幣數十萬元之公 司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s)予甲,作為其提供法制意見之對價。甲 未向所屬機關提出任何申請或備查,即逕行允諾並參與A 公司之週末諮 詢會議。甲之所屬機關知悉後,認定甲前述二行為均嚴重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之兼職與兼營商業禁止規定,擬移送懲戒。甲則提出以下抗辯:撰 寫專欄並獲取分潤,純屬個人言論自由與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使,且於 下班時間為之,毫無怠忽職守;擔任A 公司諮詢委員非屬常態受僱,且 該公司非其監督對象。試問:依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意 旨,甲「開設付費訂閱專欄獲取分潤」以及「擔任A 公司諮詢委員並受 領股票選擇權」之行為,是否適法?請附具理由詳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架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兼職)、第15條(經營商業)、第16條(旋轉門)分別規範。第15條所稱經營商業,除擔任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外,尚包括「其他經營事業」的情形;判斷上以是否具繼續性、營利性、獨立自主的經營權為核心。第14條的兼職,則以是否兼任本職以外的職務為斷,並依職務性質區分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或備查。
- 二、付費專欄部分:公務員撰寫文章投稿並領取稿費,向為銓敘部函釋所許,屬言論自由(憲法第11條)與著作權的正當行使。惟本件甲以「科技法學沙龍」為品牌,定期出刊、由平臺代收訂閱費並按月分潤十餘萬元,已具繼續性、營利性與獨立經營的外觀,逾越零星投稿的範疇,實質上屬經營事業,構成服務法第15條的經營商業。兼職與經營商業的禁止不因於下班時間為之而解免,重點在是否影響本職與機關聲譽。
- 三、諮詢委員部分:兼職的認定不以具備公司法上負責人或經理人身分為要件,亦不以有給為必要;甲擔任A公司外部法遵諮詢委員,屬本職以外的職務,未經申請同意或備查即逕行任職,程序上已屬違法。所稱「無給」亦非真實:A公司以「研究補助金」名義發放等值數十萬元的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s),實質為提供法制意見的對價,屬財產上利益;名實不符的給付安排應為實質認定,不得以此規避兼職規範。
- 四、抗辯評價:甲主張A公司非其機關的業務管轄或監督對象,惟服務法的兼職限制並不以「監督對象」為要件,該概念主要出現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政府採購法;縱非監督對象,仍應注意利益輸送的觀感與廉政倫理。至言論自由與智慧財產權的主張,公務員因服公職負有特別義務,法律得以維護公務員專業、廉潔與避免利益衝突的重要公益加以限制,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尚無違比例原則。
- 五、法律效果與建議:甲的行為同時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5條,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並列入年終考績參酌;若其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並應依該法辦理申報與迴避。建議公務員於從事寫作、顧問、受領股票或選擇權前,應先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或備查,並避免評論與本職相關的個案;機關亦宜訂定明確的審查基準與去識別化的案例指引。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