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中央部會所屬A 局之薦任第九職等科長。A 局局長乙(簡任第十
三職等)治軍嚴明,常於非上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交辦繁重業
務,要求甲須「即時已讀並辦妥」,且屢次於跨部門之公開會議上,以「無
腦」、「米蟲」、「這點事都辦不好不如辭職」等貶抑性言詞辱罵甲,致甲
罹患重度憂鬱症並取得醫療診斷證明。甲遂向A 局提出職場霸凌申訴。
A 局依規定成立「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由A 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
委員包含局內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兩名外部專家。甲於調查程序
中主張:副局長及局內主管皆為局長乙之下屬,有受長官職務權力壓迫
而為不公決議之虞,具狀申請該等內部委員迴避。A 局以「依法組成,
並無偏頗之具體事證」為由駁回迴避申請。最終,調查小組認定乙之行
為僅屬「求好心切之嚴厲領導管理風格」,決議「職場霸凌不成立」。甲
對此決議極度不服,為準備後續救濟,依據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
法,向A 局申請提供「完整之霸凌調查報告」及「調查小組會議紀錄」。
A 局卻以「該等資料屬機關內部意思決定之準備作業」,且「涉及局長乙
及其他受訪談同仁之個人隱私」為由,全部予以拒絕。試問:
針對該霸凌申訴案調查小組之組成,以及A 局駁回甲之迴避申請,其
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若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法理上
及現行規範實務應如何建構防弊之調查機制?請附具理由詳述之。
(15 分)
A 局拒絕提供「霸凌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
甲身為當事人,其「資訊獲知權(卷宗閱覽權)」與「他人隱私權/內部
作業保密」發生衝突時,依法應如何衡量?(15 分)
A 局作成「職場霸凌不成立」之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依司法院釋
字第785 號解釋意旨及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甲若欲推翻此一
決定,應依法踐行何種權益救濟途徑?請析述之。(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要求行政機關作成影響人民權益之決定時,須具備公正之組織、透明的程序及陳述意見的機會(司法院釋字第491號、第785號參照)。A局調查小組由副局長召集,委員包含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均為局長乙的直接部屬;人事、政風主管的考績、遷調也受首長實質影響。本案被申訴人即為機關首長,卻由其部屬組成調查小組並作成決定,組織上存在「球員兼裁判」的結構性偏頗,難謂符合公正作為的義務。
二、涵攝:甲於60歲辦理自願退休,離職後第2年受聘,仍在三年期間內;其於離職前3年以署長身分親自主持審查會議,並核准發給A公司極具商業價值的獨家產業開發特許執照,該職務與A公司業務具高度直接關聯;所受聘者名為「最高策略顧問」,文義上即該當「顧問」。三項要件均已充足,已構成旋轉門條款(revolving door clause)的違反。
五、法律效果與附帶問題:違反者除負懲戒責任(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情節重大者得為降級、休職、撤職)外,服務法就違反旋轉門另設刑事責任(修正前第22條參照),並得由原服務機關依相關人事法令檢討其退休權益。又A公司若為政府補助、採購或特許的對象,甲的行為另可能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conflict of interest)的申報與迴避義務,應併予審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