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題
甲為中央某部會所屬「○○署」署長(簡任第十三職等首長)。甲於60 歲時辦理自願退休。離職後第2 年,甲受聘擔任國內知名「A 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有給職「最高…
題目
甲為中央某部會所屬「○○署」署長(簡任第十三職等首長)。甲於60 歲時辦理自願退休。離職後第2 年,甲受聘擔任國內知名「A 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有給職「最高策略顧問」。經查,甲於退休離職前3 年, 曾以署長身分親自主持審查會議,並核准發給A 公司極具商業價值之獨 家產業開發特許執照。甲遭移送法辦時抗辯:其於A 公司僅擔任幕僚性 質之「顧問」,未具備公司法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身分,不具決策 權,自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試問:甲離職後擔任A 公 司顧問之行為,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甲之「顧問非屬公司法上負 責人或經理人,故不受限制」之抗辯是否成立?請析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依據與構成要件: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修正前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三年內的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其要件有三:期間(離職後三年內)、關聯性(與離職前三年內職務直接相關)、職務類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三者兼具即屬違反,並不以有無決策權或報酬為要件。
- 二、涵攝:甲於60歲辦理自願退休,離職後第2年受聘,仍在三年期間內;其於離職前3年以署長身分親自主持審查會議,並核准發給A公司極具商業價值的獨家產業開發特許執照,該職務與A公司業務具高度直接關聯;所受聘者名為「最高策略顧問」,文義上即該當「顧問」。三項要件均已充足,已構成旋轉門條款(revolving door clause)的違反。
- 三、抗辯不成立:其一,法條明文將「顧問」列為規範對象,本不以具備公司法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身分為必要;服務法為公法上義務,與公司法上的負責人概念應予脫鉤。其二,本條立法目的在防止離職公務員利用在職期間的職務關係與影響力進行不當利益輸送,重在實質影響力而非形式職稱;「最高策略顧問」參與策略形成,實質影響力較形式上的經理人有過之而無不及。其三,本件為有給職,更無「無給即不受限」的解釋空間。
- 四、解釋方法與判斷標準:銓敘部函釋就「職務直接相關」多以機關職權範圍與該營利事業業務的關聯性、是否曾承辦或核定該事業的業務、離職前是否與該事業有監督或補助關係等綜合判斷。本件甲親自核定獨家特許,關聯性最強;若允許其以「顧問」名義繞道,將使規範目的落空,應採目的性解釋與實質認定,並就「策略顧問」的實際工作內容、參與層級與報酬結構一併查證。
- 五、法律效果與附帶問題:違反者除負懲戒責任(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情節重大者得為降級、休職、撤職)外,服務法就違反旋轉門另設刑事責任(修正前第22條參照),並得由原服務機關依相關人事法令檢討其退休權益。又A公司若為政府補助、採購或特許的對象,甲的行為另可能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conflict of interest)的申報與迴避義務,應併予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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