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4題

甲原為乙協會之幹部,嗣後甲是否仍具代表權發生爭議,惟甲仍以乙協會名義保管協會款項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陸續以該款項支付乙協會之辦公室租金、員工薪資及必要…

題目

甲原為乙協會之幹部,嗣後甲是否仍具代表權發生爭議,惟甲仍以乙協會名義保管協會款項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陸續以該款項支付乙協會之辦公室租金、員工薪資及必要行政費用共80 萬元。乙協會後來否認甲有管理權限,請求甲返還全部300 萬元。甲則抗辯稱,其雖無有效授權,但所支出80 萬元均係維持乙協會正常運作之必要費用,乙協會亦實際受有利益,故應自返還款項中扣除。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既無有效之授權,即屬不適法無因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一律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亦不得主張抵銷 B. 甲所支出之乙協會業務運行必要費用,並不違反乙協會可得推知之意思,成立適法無因管理,甲得以必要費用償還債權與其返還款項債務主張抵銷 C. 甲保管之300 萬元屬乙協會所有財產,甲無拒絕返還該款項之法律上原因,故甲不得以費用償還債權與返還款項債務相抵銷 D. 因甲之管理違反乙協會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則乙協會主張享有甲管理所得利益時,甲不得請求償還任何費用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甲所支出之乙協會業務運行必要費用,並不違反乙協會可得推知之意思,成立適法無因管理,甲得以必要費用償還債權與其返還款項債務主張抵銷

解析

甲未受有效授權,但為乙協會支付租金、薪資及必要行政費用,客觀上利於本人,且不違反乙可得推知之意思,應成立適法無因管理。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必要費用;甲對乙有80萬元費用償還債權,乙對甲有300萬元返還債權,二者給付種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甲得依民法第334條主張抵銷。A稱不適法管理一律不得請求或抵銷,與民法第177條第2項不符;C忽略抵銷權;D與適法管理之效果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