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3題
甲經營一座露天收費停車場,長期疏於管理,未設置警示標誌,亦未清理場內雜物,任由廢鐵絲、碎玻璃等危險物品散落。某日晚間,乙路過穿越該停車場空地以抄近路時,不慎踩到…
題目
甲經營一座露天收費停車場,長期疏於管理,未設置警示標誌,亦未清理場內雜物,任由廢鐵絲、碎玻璃等危險物品散落。某日晚間,乙路過穿越該停車場空地以抄近路時,不慎踩到隱藏的廢鐵絲而受傷。試問甲是否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A. 甲不負責任,因乙係無權進入他人土地 B. 甲不負責任,因甲並無積極侵害行為 C.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D.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與乙成立締約上過失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解析
侵權行為不限於積極作為,負有作為義務者因不作為致他人受損,仍可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侵權。甲經營收費停車場,長期未設警示、未清理廢鐵絲與碎玻璃,對可能進入場地之人負有防免危險之作為義務;其怠於管理與乙踩到廢鐵絲受傷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甲有過失。乙是否無權進入,僅可能影響與有過失,不當然免除甲責任;雙方亦無契約關係,故非締約上過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