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關於人格權受侵害之法律救濟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或防止之,須以加害人具備故意或過失為前提 B. 人格權受侵害時,非財產上損害金錢賠償之請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 法人因不具備自然人的身體與精神,故其名譽、信用或形象受損時,僅得主張財產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D. 人格權受侵害時,其除去侵害請求權之性質屬於侵權行為之救濟,故應適用民法第197 條之2 年消滅時效

參考解答

  • 答案:B. 人格權受侵害時,非財產上損害金錢賠償之請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解析:民法第18條第1項之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權,不以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A錯誤。同條第2項明定,人格權受侵害時,須法律有特別規定,始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例如民法第195條第1項,故B正確。此等除去、防止請求權並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適用民法第197條之2年時效,D錯誤。C過於絕對,法人名譽受侵害雖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仍可能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非僅限財產賠償。

第2題

甲受法院為輔助宣告,乙為其輔助人。甲事前未經乙同意,即向丙銀行借款新臺幣20 萬元,用以購買筆記型電腦及生活用品。嗣後,甲又未經乙同意,接受丁無償贈與平板電腦一台。關於甲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受輔助宣告後即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向丙銀行借款及受丁贈與均無效 B. 甲向丙銀行借款及受丁贈與均屬財產行為,未經輔助人同意,均無效 C. 甲向丙銀行借款,效力無效;甲受丁贈與平板電腦,仍有效 D. 甲向丙銀行借款,效力未定;甲受丁贈與平板電腦,仍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向丙銀行借款,效力未定;甲受丁贈與平板電腦,仍有效

解析: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但為消費借貸等列舉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未經同意者,效力未定,而非當然無效。受贈平板電腦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依同條但書不需輔助人同意,故有效。甲向丙銀行借款20萬元,屬消費借貸,未經乙同意僅效力未定;D正確,A、B、C均誤。

第3題

債務人甲為避免財產遭債權人丙強制執行,與好友乙通謀虛偽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關於丙之救濟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得行使代位權,代位甲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B. 丙得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 C. 丙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塗銷抵押權登記以回復原狀 D. 甲、乙間設定抵押權之行為,依民法第87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丙得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

解析:甲、乙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自始、當然、確定無效,D正確。抵押權設定既屬無效,乙之登記即無法律上原因,甲得請求乙塗銷,甲怠於行使時,丙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甲請求塗銷,A正確。乙明知而與甲通謀,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丙之債權難以實現,丙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回復原狀、塗銷登記,C正確。反之,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以有效行為為對象,無效行為本不生效力,無待撤銷,故丙不得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設定行為,B為錯誤。

第4題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B. 事實行為亦得成立表見代理 C. 表見代理適用於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 D. 表見代理之規定,於契約行為及侵權行為均適用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解析:表見代理係為保護交易安全而設,須本人有足以使人信賴其授與代理權之外觀行為。本人將支票及印章交付他人保管,客觀上已形成該他人得以本人名義簽發票據之授權外觀,該他人逾越保管權限盜蓋印章簽發支票,善意第三人信賴此項外觀者,應有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適用,A正確。代理依民法第103條僅限於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得代理,故B、D所稱事實行為、侵權行為均無表見代理適用。又表見代理以意定代理之授權外觀為基礎,法定代理權源自法律規定,並無本人授權表示,通說不適用表見代理,C錯誤。

第5題

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且已辦保存登記之A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房屋。丁明知甲、乙間係通謀虛偽移轉,仍代理丙向乙購買A 屋,並完成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名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間通謀虛偽移轉A 屋所有權之法律行為無效;乙以自己名義與丙成立A 屋買賣契約有效 B. 丙主張民法第87 條第1 項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保護,應以代理人丁是否知悉甲、乙間通謀情事為斷 C. 乙、丙間移轉A 屋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 屋所有權 D. 甲得向丙請求返還A 屋並塗銷A 屋之所有權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丙間移轉A 屋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 屋所有權

解析:甲、乙通謀虛偽移轉A屋,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物權行為無效,乙未取得所有權;惟乙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屬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仍屬有效,A正確。丙授權丁代理購屋,依民法第105條,代理人明知其事情者,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丁既明知通謀情事,丙即非善意,不受第87條第1項但書保護,B正確。乙、丙間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效力未定,惟丙因丁之惡意而不符民法第948條、第759條之1第2項之善意要件,無從善意取得,C誤稱丙得主張善意受讓,為錯誤。甲仍為所有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並塗銷登記,D正確。

第6題

甲登報懸賞5 萬元尋找走失愛犬,乙不知該廣告而先行收留並照顧該犬,隨後始獲悉廣告內容並通知甲領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乙行為時不知有廣告存在,依民法規定,乙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 B. 乙除得請求5 萬元報酬外,亦得向甲請求償還收留期間之必要及有益費用。 C. 若甲於乙完成行為前已登報撤回廣告,則甲無須對乙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D. 若甲定有10 天之尋狗期限,法律上推定甲於該期間內拋棄其撤回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若甲定有10 天之尋狗期限,法律上推定甲於該期間內拋棄其撤回權。

解析:民法第164條第4項明定,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亦得請求報酬,故乙雖先行收留,仍得請求5萬元,A錯誤。民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預定報酬之廣告於行為完成前撤回者,廣告人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仍應負賠償責任(以不超過報酬額為限),故C稱甲無須負任何責任,錯誤。同條第2項則規定,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本題甲定有10天尋狗期限,即應受此推定,D正確。B將報酬請求權與無因管理之費用償還請求權逕予併列,惟二者成立要件與範圍不同,敘述過於寬泛。

第7題

甲竊取乙之腳踏車賣給善意之丙並完成交付。後乙依民法第949 條請求丙返還該車。關於丙對甲之權利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損害賠償 B. 丙得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C. 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D. 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丙得請求甲支付違約金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解析:甲以他人之腳踏車為給付,丙善意受讓後遭乙依民法第949條請求回復,因而喪失標的物,屬於「權利瑕疵(追奪)」而非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49條、第353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不得對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違反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權利,故丙得請求損害賠償(A)、準用給付不能規定解除契約(B),有違約金約定時亦得請求(D)。反之,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係針對標的物本身價值、效用或品質之欠缺,本題車輛本身並無瑕疵,丙不得據以請求減少價金,故C為錯誤敘述。

第8題

甲、乙、丙三人連帶對債權人丁負有90 萬元之債務,且內部應負擔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丁對甲之債權因消滅時效完成,丁隨後請求乙給付全部債務時,乙之主張何者正確? A. 丁對甲之時效既已完成,該債務已轉為自然債務,乙、丙亦同免其全部責任 B. 丁得請求乙給付90 萬元,時效完成屬甲之個人關係,對乙、丙不生效力 C. 乙得扣除甲應分擔之30 萬元部分,僅就剩餘之60 萬元對丁負給付義務 D. 乙應先給付90 萬元,再依民法第281 條規定向甲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得扣除甲應分擔之30 萬元部分,僅就剩餘之60 萬元對丁負給付義務

解析:正確答案是 C。依民法第276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甲內部應分擔額為30萬元,丁對甲之時效完成後,乙、丙僅得就甲應分擔之30萬元主張免責。因此丁請求乙給付時,乙得扣除30萬元,僅就60萬元負給付義務。A 錯在時效完成不及於全部債務;B 錯在甲之時效利益可及於其他債務人之分擔部分;D 錯在乙無須先給付全部再求償。

第9題

甲將A 屋出售於乙並簽署買賣契約。隨後甲因房價上漲,復將該屋高價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丙之買賣契約侵害乙之債權,甲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移轉行為均屬無效。 B. A 屋所有權既已移轉予丙,甲對乙之給付屬嗣後不能,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C. 因甲對乙給付不能,乙得解除契約,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D. 乙僅得向甲請求返還已付之價金,不得請求房價上漲之轉售利益差額

參考解答

  • 答案:B. A 屋所有權既已移轉予丙,甲對乙之給付屬嗣後不能,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解析:正確答案是 B。甲將A屋所有權移轉給丙後,對乙之給付已屬嗣後不能,且甲具可歸責事由,乙得依民法第226條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包括房價上漲所受損失。A 錯在債權無優先效力,甲丙間契約及移轉不當然無效;C 錯在解除後之價金返還係依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並非不當得利;D 錯在乙仍可請求轉售利益差額。

第10題

甲受僱於乙擔任藥局登記負責人,因乙違法申領健保費,導致不知情但疏於查核的甲遭處240 萬元罰鍰。甲繳納後向乙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民法第487 條之1 規定,甲對損害之發生有可歸責事由,乙得據此完全免除損害賠償義務 B. 乙違反對受僱人甲之保護義務,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C. 罰鍰性質上屬於對甲個人之行政處分,並非民法上之損害,故甲不得向乙求償 D. 民法第487 條之1 乃保障受僱人之特別規定,為落實受僱人保護,應排除民法第217 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違反對受僱人甲之保護義務,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乙違法申領健保費,使受僱之甲在執行職務時遭罰鍰,係違反僱用人對受僱人之保護義務,應依民法第227條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甲繳納之240萬元罰鍰使其財產減少,屬民法上損害,並非不得求償;但甲疏於查核亦有過失,法院得依民法第217條減輕或免除乙之賠償,不能因此認為乙完全免責。民法第487條之1旨在保護受僱人,並非排除過失相抵,故A、C、D均不正確。

第11題

甲將其所有之A 地出售予乙,乙已付清價金且甲已交付土地。但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 地突然遭政府合法徵收,甲並已領取補償費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係於徵收發生前成立,並非自始客觀不能,故契約仍為有效 B. 乙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5 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甲交付其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C. 乙得主張甲構成給付不能,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徵收補償費 D. 自甲將A 地交付予乙之時起,A 地之利益與危險,依規定應由買受人乙負擔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得主張甲構成給付不能,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徵收補償費

解析:本題問「錯誤」者。A:契約成立後始發生徵收,屬嗣後給付不能,並非自始客觀不能,買賣契約仍有效。B:甲因徵收取得補償費,乙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請求甲交付所受領之補償物。D:依民法第373條,標的物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C:甲領取補償費係基於徵收與所有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乙應行使代償請求權,而非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故C錯誤。

第12題

甲為某營利社團法人A 公司之董事兼代表人,以A 公司名義邀請乙投資入股,乙遂於114 年3 月間將新臺幣1,000 萬元匯入A 公司指定帳戶。嗣後乙發現A 公司早已停業,遂撤銷投資契約。試問乙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應向何人行使? A. 乙得向甲及A 公司均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B. 乙僅得向甲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C. 乙僅得向A 公司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D. 乙得向甲主張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僅得向A 公司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解析:乙係因投資契約而將1,000萬元匯入A公司指定帳戶,給付關係存在於乙與A公司之間;甲以A公司代表人名義邀請投資,其代表行為之效果歸屬於A公司,甲本身並非該投資契約之當事人,亦非給付受領人。乙撤銷投資契約後,A公司受領價金即欠缺法律上原因,乙應依給付型不當得利向A公司請求返還。向甲主張給付型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均混淆給付關係與代表人個人責任。

第13題

甲經營一座露天收費停車場,長期疏於管理,未設置警示標誌,亦未清理場內雜物,任由廢鐵絲、碎玻璃等危險物品散落。某日晚間,乙路過穿越該停車場空地以抄近路時,不慎踩到隱藏的廢鐵絲而受傷。試問甲是否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A. 甲不負責任,因乙係無權進入他人土地 B. 甲不負責任,因甲並無積極侵害行為 C.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D.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與乙成立締約上過失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解析:侵權行為不限於積極作為,負有作為義務者因不作為致他人受損,仍可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侵權。甲經營收費停車場,長期未設警示、未清理廢鐵絲與碎玻璃,對可能進入場地之人負有防免危險之作為義務;其怠於管理與乙踩到廢鐵絲受傷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甲有過失。乙是否無權進入,僅可能影響與有過失,不當然免除甲責任;雙方亦無契約關係,故非締約上過失。

第14題

甲原為乙協會之幹部,嗣後甲是否仍具代表權發生爭議,惟甲仍以乙協會名義保管協會款項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陸續以該款項支付乙協會之辦公室租金、員工薪資及必要行政費用共80 萬元。乙協會後來否認甲有管理權限,請求甲返還全部300 萬元。甲則抗辯稱,其雖無有效授權,但所支出80 萬元均係維持乙協會正常運作之必要費用,乙協會亦實際受有利益,故應自返還款項中扣除。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既無有效之授權,即屬不適法無因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一律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亦不得主張抵銷 B. 甲所支出之乙協會業務運行必要費用,並不違反乙協會可得推知之意思,成立適法無因管理,甲得以必要費用償還債權與其返還款項債務主張抵銷 C. 甲保管之300 萬元屬乙協會所有財產,甲無拒絕返還該款項之法律上原因,故甲不得以費用償還債權與返還款項債務相抵銷 D. 因甲之管理違反乙協會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則乙協會主張享有甲管理所得利益時,甲不得請求償還任何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所支出之乙協會業務運行必要費用,並不違反乙協會可得推知之意思,成立適法無因管理,甲得以必要費用償還債權與其返還款項債務主張抵銷

解析:甲未受有效授權,但為乙協會支付租金、薪資及必要行政費用,客觀上利於本人,且不違反乙可得推知之意思,應成立適法無因管理。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必要費用;甲對乙有80萬元費用償還債權,乙對甲有300萬元返還債權,二者給付種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甲得依民法第334條主張抵銷。A稱不適法管理一律不得請求或抵銷,與民法第177條第2項不符;C忽略抵銷權;D與適法管理之效果不符。

第15題

甲為幼稚園小班兒童,某日於公園沙坑內發現一部遭人丟棄之A 玩具汽車,遂將其撿起並帶回家收藏把玩。嗣後乙主張,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取得A 車之行為應屬無效,故甲不能取得該A 車之所有權。關於甲是否取得A 車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故甲不得因撿拾A 車而取得其所有權 B. 甲撿拾無主A 車屬事實行為,若符合先占要件,即使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仍得取得該A 車之所有權 C. 甲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其取得A 車所有權之行為始生效力 D. 甲雖可占有A 車,但因欠缺完全行為能力,僅得取得占有,不得取得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撿拾無主A 車屬事實行為,若符合先占要件,即使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仍得取得該A 車之所有權

解析:先占依民法第802條,係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動產,性質上為事實行為,不以行為人具備意思能力或行為能力為必要。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撿拾A車並非民法第75條所稱意思表示,故不因無行為能力而無效;只要A車確屬無主物,且甲已占有並以所有意思持有,即符合先占要件而取得所有權。A、C、D均將先占誤解為須有有效意思表示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不正確。

第16題

下列有關共有物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物分割之協議,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 B. 裁判分割之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共有人於判決確定時取得單獨所有權,無須辦理登記 C. 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應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瑕疵擔保責任 D. 共有物分割後,設定於共有物上之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物權,均因分割而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共有物分割後,設定於共有物上之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物權,均因分割而消滅

解析:共有物的協議分割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裁判分割屬形成判決,於確定時發生分割效力,各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登記僅為處分要件。分割後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負出賣人同一的瑕疵擔保責任。至於共有物上的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物權,不因分割而當然消滅;抵押權依民法第824條之1移存於抵押人分得部分。故D稱均因分割而消滅,錯誤。

第17題

甲將市值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的楠木放在庭院。鄰居乙明知該木材為甲所有,卻未經同意擅自將其雕刻成藝術品,隨即以70 萬元售予明知其事之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因加工取得該藝術品所有權 B. 丙因明知其情事,不得主張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 C. 甲得主張乙構成不法管理,請求乙給付該藝術品之變賣所得70 萬元 D. 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賠償價值10 萬元之損害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丙因明知其情事,不得主張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

解析:民法第814條規定,加工於他人動產,因加工所增價值顯逾材料價值者,加工物所有權歸加工人。乙將10萬元楠木雕成70萬元藝術品,增值顯逾材料,故乙取得所有權;其後售予丙並交付,丙係自所有權人受讓,縱明知乙侵害甲的權利,仍取得所有權,B錯誤。甲另得依民法第177條第2項不法管理請求70萬元,或依不當得利請求材料價額10萬元。

第18題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A. 抵押之房屋經拆除後重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B.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 擔保同一債權之數不動產,其中一筆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 抵押之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參考解答

  • 答案:A. 抵押之房屋經拆除後重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解析:普通抵押權的不可分性主要表現在民法第868條:抵押物經分割、讓與一部,或共同抵押之一不動產讓與他人;以及第869條:擔保債權經分割或讓與一部,抵押權均不受影響,故B、C、D均屬之。A所稱抵押建築物拆除重建後抵押權不受影響,係民法第862條之1的特別規定,屬於抵押權效力存續的問題,並非不可分性,故選A。

第19題

甲購買A 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A 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 地。嗣甲為使A 地得通行鄰近B 地,欲以A 地為需役不動產,與B 地所有人丙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並將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之外,其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亦得設定 B. 甲雖為A 地之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但非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故甲不得直接登記為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C. 甲雖非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A 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 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D. 若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將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雖非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A 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 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解析: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原則上應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設定;民法第851條之1亦允許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設定。借名登記僅係甲與乙間的債權安排,甲雖實際占有使用A地,但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地政登記上需役不動產所有人仍為乙,甲不得直接登記為B地的役權人,否則違反從屬性。故C錯誤。

第20題

甲在其所有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後僅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屆期因甲無法清償,房屋經法院拍賣由丙拍定取得。關於甲、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拍定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推定丙與甲之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就該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 B. 丙取得之權利性質上屬於法定租賃權,故丙無須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C. 若甲未來欲出賣該土地時,丙得主張其為基地承租人,依相同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 D. 此法定租賃權之期限,應準用民法第449 條第1 項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20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D. 此法定租賃權之期限,應準用民法第449 條第1 項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20 年

解析:民法第425條之1為解決土地與房屋異其所有人時的基地使用問題,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49條第1項「不得逾20年」的限制;第426條之2並賦予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故A、B、C所述方向正確。D稱應準用第449條第1項而最長20年,與第425條之1明文排除的規定不合,為錯誤。

第21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並將其所有A 古董鐘交付乙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乙收受A 古董鐘後,未經甲同意,將其陳列於自己經營之咖啡館作為裝飾。某日,丙趁乙不注意取走A 古董鐘並占有之。嗣後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返還A古董鐘。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為質權人,對A 古董鐘負有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 B. 乙未經甲同意,原則上不得為非保存必要而使用A 古董鐘 C. 丙無權占有A 古董鐘時,乙得基於質權人地位,請求丙返還A 古董鐘於自己 D. 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既已罹於消滅時效,乙之質權即當然消滅,乙不得再就A 古董鐘取償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既已罹於消滅時效,乙之質權即當然消滅,乙不得再就A 古董鐘取償

解析:民法第888條規定,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非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但為保存質物所必要者不在此限;丙無權占有時,質權人乙得請求返還占有。民法第145條第1項明定,以質權擔保的請求權雖罹於時效,債權人仍得就質物取償。質權不因主債權時效消滅而當然消滅,故D稱乙不得再取償,錯誤。

第22題

甲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乙經營幼兒托育中心,並同意乙之受僱托育人員及家長出入使用該房屋。嗣乙之受僱托育人員丙於房屋內疏於照顧幼兒,致幼兒發生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後,該房屋雖無外觀形體毀損、實體破壞,亦未喪失使用功能,但因市場上形成「事故屋」印象,交易價格顯著下跌。甲遂依民法第432 條、第433 條,請求乙賠償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承租人須就同居人或經其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行為負責,以該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為前提 B. 若租賃物並無物理上毀損、滅失或使用功能損壞,僅因重大事故造成市場交易價值減損,該減損原則上屬出租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 C. 承租人之代負責任範圍,包括因任何第三人行為所造成之一切財產上不利益,故出租人仍得請求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賠償 D. 承租人之租賃物保管義務與代負責任所保護者,僅係租賃物本體及其使用功能之完整,不當然包括因社會心理評價變動所生之市場價格減損。

參考解答

  • 答案:C. 承租人之代負責任範圍,包括因任何第三人行為所造成之一切財產上不利益,故出租人仍得請求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賠償

解析:民法第432條課予承租人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第433條的代負責任則以同居人或經承租人允許使用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為前提。本題房屋並無外觀毀損或使用功能喪失,僅因事故屋印象造成交易價格下跌,屬於出租人自身的財產上不利益,也就是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租賃物本體或使用功能受到侵害。C將代負責任擴張為任何第三人造成的一切財產上不利益,已超出法條文義,故錯誤。

第23題

關於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B.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且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並就其賣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且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並就其賣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解析:民法第862條第1項明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A正確;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B正確。民法第863條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C正確。至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且具獨立性之部分,依民法第862條第3項但書準用第877條,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併付拍賣,抵押權人對該獨立部分之賣得價金並無優先受償權,D稱有優先受償權,為錯誤。

第24題

甲、乙、丙共有A 地各三分之一,甲、乙依民法第820 條第1 項規定,以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決定A 地之左側、中間分別由甲、乙使用收益,其餘右側由丙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指定各共有人占有使用A 地之特定位置,屬於民法第820 條第1 項共有物管理行為之範疇 B. 只要甲、乙達成分管決定之程序符合多數決要件,則依決定內容占有土地,不構成無權占有 C. 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故甲、乙雖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若未經丙之同意,該分管決定仍不生效力 D. 若丙認為甲、乙決定之分管方法對其顯失公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決定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故甲、乙雖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若未經丙之同意,該分管決定仍不生效力

解析: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分管約定使各共有人占用特定位置,屬共有物管理行為,A正確。甲、乙人數及應有部分均達三分之二,符合多數決要件,其分管決定對全體共有人生效,丙依決定占用右側即非無權占有,B正確、C錯誤。C誤認管理須經全體同意,忽略第820條第1項之多數決設計。若丙認為該管理顯失公平,依同條第2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D正確。

第25題

甲機關委託乙公司製作展覽用模組鐵架300 組,每組單價新臺幣(下同)2 萬元,總價600 萬元。展覽結束後,甲機關將300 組鐵架寄放於乙公司倉庫,並另積欠乙公司保管費、拆裝費及運送費共60 萬元,該等費用均與鐵架之保管及返還有牽連關係。甲機關請求乙公司返還全部鐵架,乙公司主張於60 萬元費用清償前,得留置全部300 組鐵架。關於乙公司得行使留置權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300 組鐵架性質上可分,乙公司僅得按其債權額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留置相當數量之鐵架,不得因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即留置全部鐵架 B. 留置權為擔保物權,具不可分性;不論留置物是否可分,乙公司於60 萬元費用未全部清償前,均得留置全部300 組鐵架 C. 乙公司之債權僅占鐵架總價值十分之一,故其留置權不成立,乙公司僅得另行起訴請求甲機關給付60 萬元 D. 留置物是否可分,係以物理上能否拆卸為準,若每組鐵架均可搬離,乙公司不得留置任何鐵架,只能請求金錢給付

參考解答

  • 答案:A. 若300 組鐵架性質上可分,乙公司僅得按其債權額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留置相當數量之鐵架,不得因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即留置全部鐵架

解析:民法第928條規定留置權須債權之發生與留置物有牽連關係,本題保管費、拆裝費、運送費均與鐵架之保管及返還有牽連,乙之留置權成立,C稱留置權不成立,錯誤。留置權雖具不可分性,惟民法第932條規定,債權人於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全部行使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本題300組鐵架性質上可分,乙僅得按60萬元與總值600萬元之比例,留置約十分之一即30組,不得留置全部,A正確、B錯誤。D以物理上可否拆卸為準,忽略法律上「可分」之概念,亦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