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21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並將其所有A 古董鐘交付乙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乙收受A 古董鐘後,未經甲同意,將其陳列於自己經營之咖啡館作為裝飾。某日…
題目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並將其所有A 古董鐘交付乙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乙收受A 古董鐘後,未經甲同意,將其陳列於自己經營之咖啡館作為裝飾。某日,丙趁乙不注意取走A 古董鐘並占有之。嗣後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返還A古董鐘。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為質權人,對A 古董鐘負有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 B. 乙未經甲同意,原則上不得為非保存必要而使用A 古董鐘 C. 丙無權占有A 古董鐘時,乙得基於質權人地位,請求丙返還A 古董鐘於自己 D. 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既已罹於消滅時效,乙之質權即當然消滅,乙不得再就A 古董鐘取償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既已罹於消滅時效,乙之質權即當然消滅,乙不得再就A 古董鐘取償
解析
民法第888條規定,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非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但為保存質物所必要者不在此限;丙無權占有時,質權人乙得請求返還占有。民法第145條第1項明定,以質權擔保的請求權雖罹於時效,債權人仍得就質物取償。質權不因主債權時效消滅而當然消滅,故D稱乙不得再取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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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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