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25題

甲機關委託乙公司製作展覽用模組鐵架300 組,每組單價新臺幣(下同)2 萬元,總價600 萬元。展覽結束後,甲機關將300 組鐵架寄放於乙公司倉庫,並另積欠乙公…

題目

甲機關委託乙公司製作展覽用模組鐵架300 組,每組單價新臺幣(下同)2 萬元,總價600 萬元。展覽結束後,甲機關將300 組鐵架寄放於乙公司倉庫,並另積欠乙公司保管費、拆裝費及運送費共60 萬元,該等費用均與鐵架之保管及返還有牽連關係。甲機關請求乙公司返還全部鐵架,乙公司主張於60 萬元費用清償前,得留置全部300 組鐵架。關於乙公司得行使留置權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300 組鐵架性質上可分,乙公司僅得按其債權額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留置相當數量之鐵架,不得因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即留置全部鐵架 B. 留置權為擔保物權,具不可分性;不論留置物是否可分,乙公司於60 萬元費用未全部清償前,均得留置全部300 組鐵架 C. 乙公司之債權僅占鐵架總價值十分之一,故其留置權不成立,乙公司僅得另行起訴請求甲機關給付60 萬元 D. 留置物是否可分,係以物理上能否拆卸為準,若每組鐵架均可搬離,乙公司不得留置任何鐵架,只能請求金錢給付

官方答案

  • 答案:A. 若300 組鐵架性質上可分,乙公司僅得按其債權額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留置相當數量之鐵架,不得因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即留置全部鐵架

解析

民法第928條規定留置權須債權之發生與留置物有牽連關係,本題保管費、拆裝費、運送費均與鐵架之保管及返還有牽連,乙之留置權成立,C稱留置權不成立,錯誤。留置權雖具不可分性,惟民法第932條規定,債權人於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全部行使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本題300組鐵架性質上可分,乙僅得按60萬元與總值600萬元之比例,留置約十分之一即30組,不得留置全部,A正確、B錯誤。D以物理上可否拆卸為準,忽略法律上「可分」之概念,亦屬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