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

第3題

公平交易法第45 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 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試問: 該規定中所謂「行使權利」包括智慧財…

題目

公平交易法第45 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 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試問: 該規定中所謂「行使權利」包括智慧財產權授權及發送侵權警告函之 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此有何相應之規範?(15 分) 應如何論斷該規定中所謂之「正當行為」?(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第45條之定位與「行使權利」之範圍。第45條係阻卻違法之消極規定,使依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其目的在調和智慧財產權之排他性與競爭法維護交易秩序之功能。所稱「行使權利」不以提起訴訟為限,尚包括授權、移轉、拒絕授權、發送侵權警告函、請求排除侵害等行使智慧財產權權能之行為;惟其範圍應限於各該智財法規所賦予之權利內容,逾越權利範圍者即非「行使權利」。
  • 二、公平會就授權行為之相應規範。公平會訂有「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將技術授權協議中之限制條款區分為三類:原則上不違反者,如限制授權產品銷售區域、要求標示專利號碼等,屬權利行使之合理範圍;可能違反者,如搭售非必要之技術或原料、限制被授權人研發、單方終止權等,須個案判斷有無正當理由及限制競爭效果;原則上違反者,如共同決定授權產品價格、限制被授權人轉售價格、禁止被授權人挑戰專利有效性、對已屆期專利繼續收取權利金、強制回饋授權等。上開行為如構成第9條獨占濫用、第14條聯合行為或第20條限制競爭,即不得再援引第45條主張豁免。
  • 三、公平會就發送侵權警告函之規範。公平會訂有「對於事業發送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要求事業發函前踐行一定程序:取得法院一審判決或公正客觀鑑定機構之鑑定報告,並事先通知涉嫌侵權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限期排除侵害;或雖未取得判決、鑑定,但已通知對方並敘明權利內容、範圍及侵害事實。發函對象應以涉嫌侵害者為限,不得逕向交易相對人或消費者廣泛散布;函件內容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亦不得以損害競爭者為目的濫發警告函,使交易相對人心生恐懼而拒絕交易。違反者可能構成第21條不實廣告、第22條妨害營業信譽或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四、「正當行為」之判斷基準。第45條之適用應採綜合、實質判斷,不得僅以形式上存在智慧財產權即認屬正當。通常考量:一、權利是否有效存在且仍在保護期間,行使者是否為權利人或有權行使之人;二、行為是否為實現權利內容所必要,有無逾越權利範圍,例如專利期滿後仍主張權利、將專利權擴張至未受保護之技術;三、手段是否正當,有無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違反誠信原則或構成權利濫用;四、是否具正當商業理由,有無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五、對市場競爭秩序之影響,是否造成市場封鎖、阻礙新進者或扭曲價格機能。主張第45條豁免者,應就依智財法規行使權利及行為正當負舉證責任。
  • 五、限制與建議。第45條之適用界線仍有爭議,尤其拒絕授權是否屬正當行使,應區分有無構成關鍵設施(essential facility)、是否具市場支配地位及有無正當理由而定。建議公平會以案例類型化建立判斷架構,並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法院見解相互調和;事業於發函或授權談判前,宜先完成權利有效性與侵權與否之查證,保留鑑定報告與通知紀錄,避免以警告函作為競爭手段而誤觸法網。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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