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1題

甲公司為亞洲知名旅館業者,其於日本註冊TM1 商標,指定使用於旅館 相關服務,包括所經營之旅館H1,相關服務品質頗受外國旅客或商務人 士之高度評價。甲公司為拓展…

題目

甲公司為亞洲知名旅館業者,其於日本註冊TM1 商標,指定使用於旅館 相關服務,包括所經營之旅館H1,相關服務品質頗受外國旅客或商務人 士之高度評價。甲公司為拓展我國業務,於我國以商標TM2 指定於旅館 相關服務而申請註冊,獲註冊審定。同時,甲公司計畫於我國營運之旅 館H2,座落臺北市東區,因建造工程延宕,於商標TM2 註冊公告後遲 遲未能完工。甲公司為宣傳其旅館業務,定期於我國旅遊業務大展中, 贈送其日本旅館住宿折價券,折價券上雖印有我國之註冊商標TM2,但 鼓勵消費者前往甲公司於日本所經營之旅館H1 住宿,文宣中卻未提及 旅館H2 相關業務及未來之營運。乙公司為我國旅館業者,見甲公司TM2 商標於我國註冊公告3 年後仍未啟動旅館H2 之營運,遂向智慧財產局 申請廢止TM2 商標之註冊。經查前述旅遊業務大展中折價券之贈送,確 於TM2 商標註冊公告後3 年內為之,請問該廢止之申請是否有理由? (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依據與要件: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同法第65條第2項明定商標權人應就使用事實負舉證責任,第67條第3項準用第57條第3項,要求使用證據須足以證明「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本題首應確認TM2於申請廢止前3年內,在我國有無符合上開要件之使用。
  • 二、商標使用與真實使用之判斷:商標法第5條所稱商標使用,須基於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有關之物件、商業文書或廣告,且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惟商標法採屬地主義,維權使用尚須在我國境內形成或維持該指定服務之市場,具經常性、經濟上意義;僅在我國宣傳國外服務,而無任何交易行為在我國者,通常不構成真實使用。
  • 三、本案折價券之定性:折價券屬與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其上印有TM2,形式上固符合商標使用之外觀;但其內容僅促銷甲公司位於日本之H1旅館,文宣未提及H2或我國未來營運,且題目事實未顯示我國消費者得在我國完成訂房、付款或其他交易行為。故其經濟上意義在於開創日本H1之市場,而非我國旅館服務市場,難認係就TM2指定之我國旅館服務為真實使用。
  • 四、與跨國服務案例之區別:實務上如「東急」案,僅在我國旅展發送國外百貨宣傳品及折價券,因服務提供地與交易行為均在國外,遭認定未使用;反之,「CROWN」案因我國旅客可透過國內旅行社或訂房網站預訂國外旅館,部分交易過程在我國完成,始認有使用。本題僅有折價券之贈送,未見國內訂房或合作通路,較接近前者,不能以H1在日本之聲譽或TM1之註冊替代TM2在我國之使用。
  • 五、正當事由與結論:H2建造工程延宕原則上屬商業經營風險,甲公司未舉證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實上障礙,難認有正當事由;且折價券即便在註冊後3年內發送,因非屬對我國指定服務之真實使用,不能阻斷3年未使用之狀態。縱其使用係在知悉廢止後3個月內始為之,依第63條第3項亦不影響廢止。故乙之廢止申請應有理由,智慧財產局得就TM2指定之旅館相關服務部分廢止其註冊。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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