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2題
甲為發明專利P 之專利權人,專利相關發明標的為「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之主動剎車系統相關晶片組CP1」,該晶片組透過「影像偵測」與「距離 偵測」二者數據,即時判斷是…
題目
甲為發明專利P 之專利權人,專利相關發明標的為「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之主動剎車系統相關晶片組CP1」,該晶片組透過「影像偵測」與「距離 偵測」二者數據,即時判斷是否啟動主動煞車機制,解決了過往主動剎 車系統於偵測前方障礙物時所發生誤判的問題。因此,加裝CP1 晶片組 之主動剎車系統,頗受好評,引領市場採購風潮。同時,市場上多家汽 車製造商也紛紛向甲購買CP1 晶片組或洽定專利P 相關發明之授權。一 日,乙未經甲之同意自行不法實施專利P 相關發明以販賣侵權晶片組 CP2。甲知悉後即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乙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訴訟 中乙提起專利權無效抗辯,認為專利P 相關發明於申請時欠缺進步性。 甲則以CP1 晶片組於市場上販賣與授權相關交易達致商業上之成功,反 駁乙之無效抗辯。請試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我國法院實務關於進步性要件判斷之標準為何?(20 分) 甲所提及「CP1 晶片組於市場上販賣與授權相關交易達致商業上之成 功」於進步性要件判斷有何重要性?(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依據: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發明雖無新穎性等障礙,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進步性係客觀判斷,應以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前之先前技術為基準,並以請求項所載發明整體為對象,不得僅拆解個別技術特徵。
- 二、法院實務之五步驟:智慧財產法院及最高法院實務通常依序判斷: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範圍;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確定PHOSITA之技術水準;比較發明與最接近先前技術(主要引證)之差異;判斷PHOSITA參酌先前技術及申請時通常知識,是否有動機結合、修飾、置換或轉用而輕易完成發明。此即整體審查、結合比對及逐項審查,並應避免後見之明。
- 三、結合動機與could-would法則:判斷是否輕易完成,不能只問理論上「能否」組合,尚須問個案上有無「會不會」去組合之誘因,即could-would法則。法院會綜合技術領域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先前技術之教示或建議等因素;若先前技術無結合動機,或結合會產生反向教示,通常不得遽認不具進步性。反之,若有明確動機且無無法預期之功效,則可能認定不具進步性。
- 四、商業上成功之定位:商業上成功、解決長期存在問題、克服技術偏見、無法預期功效等,均屬進步性之輔助性判斷因素(secondary consideration),並非獨立要件。依專利審查基準,商業上成功必須係由發明之技術特徵直接導致,而非因銷售技巧、廣告宣傳、品牌、市場供需或獨占地位等因素所致;若無因果關聯,即不能以商業成功反駁不具進步性之論理。
- 五、本案適用:甲應先證明CP1與最接近先前技術之差異,及該差異非PHOSITA所能輕易完成;其後始以CP1之銷售、授權交易、市場占有率、消費者評價等證明商業成功。若多家車廠係因CP1以影像與距離偵測解決誤判之技術效果而購買或授權,且授權金額、範圍、期間具實質意義,則可作為肯定進步性之有力佐證;若僅因甲公司品牌、行銷或市場先占,則證明力有限。商業成功不能單獨治癒進步性,法院仍應綜合全部因素判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