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3題
國立大學A 開設數位學習平臺DP,其教師甲開設法律相關課程,經申 請得以於該大學之學習平臺DP 上進行線上直播教學,同時並得錄影教 學內容供修習者課後離線複習。…
題目
國立大學A 開設數位學習平臺DP,其教師甲開設法律相關課程,經申 請得以於該大學之學習平臺DP 上進行線上直播教學,同時並得錄影教 學內容供修習者課後離線複習。在課程進行之其中一週,甲以乙所創作 且發表之法律學術文章L1 作為教材,以配合當週授課之主題,而L1 為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亦為相關學術主題之權威著作,為國內研究此 主題最為詳盡與周延之文獻,學界通認其為修習者必讀之教材。為課程 順利進行,甲於課前先將L1 文章之電子檔上傳至平臺DP,供修習者下 載。於課程進行中,甲以視訊軟體為介面,分享L1 文章之內容,逐頁講 解並與同學研討,但並未錄影。而A 大學對於上課教材與內容有管制機 制,非課程修習者無法接觸相關教材,亦不能於平臺DP 參與線上課程。 試問甲以L1 文章上傳於數位學習平臺DP,且於平臺線上教學等行為, 是否對L1 文章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權?(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與規範:甲將L1電子檔上傳平臺供下載,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以視訊軟體逐頁講解,涉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學校教師為授課目的利用他人著作,應優先適用第46條;本件屬正規課程,非對一般大眾之非營利課程,故不適用第46條之1,而應以第46條及第65條判斷。
- 二、上傳行為:L1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甲為國立大學擔任教學之人,上傳係為學校授課目的;L1為該主題權威且學界公認必讀文獻,完整利用具有教學必要性;A大學復以選課資格及平臺權限等管制,非修習者不能接觸教材或參與課程,符合第46條第2項「合理技術措施」要求,且無營利行為。故上傳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原則上在第46條第1項、第2項之必要範圍內,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 三、線上教學行為:甲以視訊軟體分享L1內容逐頁講解,係將著作內容透過網路向修習學生傳達,屬公開傳輸;其對象限於有學籍或經選課之學生,並有技術管制,符合第46條第2項。甲未錄影,故未另產生錄製物或後續上傳之利用行為。若僅於課程中展示、講解,未對外公開,亦未逾越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原則上不構成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 四、合理使用之補充判斷:縱認個案不完全該當第46條,仍應依第65條第2項審酌:利用目的為非營利教育;L1屬學術文章,創作性較高;利用為完整文章,質量比例較高;但接觸對象受限、未對外散布、未取代正常授權市場。實務對「整篇上傳」較嚴格,若L1已另有電子授權或平臺可無限下載、轉寄,則對潛在市場影響較大,可能超出合理範圍。本件因有管制且為必讀文獻,整體權衡仍偏向合理使用。
- 五、結論與注意事項:甲之上傳及線上講解,若確實限於修習學生、採取合理技術措施、未錄影對外散布,且利用為授課所必要,應不構成對L1著作財產權之侵權。惟甲仍應依第64條明示出處;若平臺允許學生任意下載後再散布,或利用範圍逾越必要程度,則可能構成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學校宜建立授權、引用及下載管制機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