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旅運經營學
第2題
隨著電子商務普及,許多旅行業透過網路平台經營。依據法規,旅行業 在網路頁面上應揭露那些基本資訊?針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 旅行業應遵守那些誠信與法律原則?…
題目
隨著電子商務普及,許多旅行業透過網路平台經營。依據法規,旅行業 在網路頁面上應揭露那些基本資訊?針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 旅行業應遵守那些誠信與法律原則?面對未來大數據應用趨勢,旅行業 如何在業務推廣與個資保護間取得平衡?(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網站應揭露之基本資訊:依旅行業管理規則,旅行業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者,應於網站明顯處揭示公司名稱、旅行業種類(綜合、甲種、乙種)與註冊編號、資本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保險、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營業地址、聯絡電話與電子郵件、網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資料。並應載明服務項目、價格與費用包含範圍、付款方式、取消與退費規則、申訴管道;依消費者保護法與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另須提供定型化契約全文、契約審閱期及交易安全機制。
- 二、個資蒐集利用之誠信與法律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明定應以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具體原則包括:特定目的明確化與目的拘束、最小化蒐集、告知義務(第 8 條)、當事人同意或契約關係等合法事由(第 19 條)、利用限於原始目的(第 20 條)、國際傳輸之限制(第 21 條)、正確性維護與主動更正(第 11 條)、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第 27 條),並保障當事人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之權利。
- 三、實務作業之風險控制:旅行業經常處理護照、身分證、信用卡及健康、飲食、宗教等資料,並須傳輸予航空公司、飯店、當地代理與保險公司。應取得書面或可資證明之同意、簽訂委外契約並監督受託者、限定接觸人員、加密傳輸並留存軌跡。病歷、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與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除法律明文規定或公務機關必要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 四、大數據應用下之平衡:宜採隱私始於設計(Privacy by Design)與預設保護、資料分級與去識別化、目的外利用之合法基礎、資料治理委員會與定期稽核、個資衝擊評估(DPIA)及資安事件通報機制。商業上以透明對價、分層同意、可退出之個人化推薦,將個資保護轉化為品牌信任;並以統計化、聚合化分析取代個別行銷,兼顧精準推廣與當事人自主,避免法遵成本排擠業務成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