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日語) 旅運經營學

第2題

隨著電子商務普及,許多旅行業透過網路平台經營。依據法規,旅行業 在網路頁面上應揭露那些基本資訊?針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 旅行業應遵守那些誠信與法律原則?…

題目

隨著電子商務普及,許多旅行業透過網路平台經營。依據法規,旅行業 在網路頁面上應揭露那些基本資訊?針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 旅行業應遵守那些誠信與法律原則?面對未來大數據應用趨勢,旅行業 如何在業務推廣與個資保護間取得平衡?(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基礎與揭露義務之性質:旅行業以網路平台經營業務,仍屬特許行業,除須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辦理登記、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及責任保險外,並受《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5條資訊揭露與真實告知義務,以及《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之拘束。網路頁面之揭露並非僅為行銷手段,而屬定型化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若揭露不實或不足,可能構成廣告不實、錯誤意思表示,並衍生消費爭議與行政處分。
  • 二、應揭露之基本資訊:實務上至少包括旅行業名稱、種類、註冊編號、品保協會會員證號、負責人、地址、聯絡電話與電子郵件、營業時間;旅遊產品之名稱、行程內容、出發日期、售價及費用包含與不包含項目;成團人數、交通與住宿等級、餐食與門票;取消與變更之退費規則、定型化契約全文;履約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資訊;付款方式、收款帳戶與發票開立;申訴管道與爭議處理機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及隱私權政策。
  • 三、個資蒐集與利用之誠信及法律原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目的間具正當合理之關聯(比例原則)。另須符合第6條特種個資之限制、第8條與第9條之告知義務、第15條及第19條之特定目的與合法基礎、第20條之利用限制、第11條之更正與刪除,以及第27條之安全維護計畫義務;跨境傳輸並應評估接收地之保護水準。
  • 四、大數據應用之風險:旅行業透過會員、訂位、瀏覽足跡與行動定位資料進行顧客分群、動態定價與精準行銷,雖可提升轉換率,卻可能產生目的外利用、過度蒐集、資料再識別、演算法差別定價與歧視,以及資料外洩之風險。若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即與異業交換或委外處理,亦可能違反特定目的原則;歐盟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之域外適用,更為經營入境旅客業務時不可忽視之風險。
  • 五、平衡策略:宜採「隱私始於設計」(privacy by design)與「預設保護」(by default),落實資料最小化、去識別化與假名化、分層授權與存取紀錄;以清楚、分層之告知與同意管理機制,區分必要蒐集與行銷利用;提供查詢、更正、刪除與退出(opt-out)管道;建立資安事件通報與演練;並以匿名統計資料對外合作。推廣上則以內容行銷、會員權益與透明定價取代侵入式追蹤,兼顧商業效益與信任資本。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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