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政策與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1題
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何謂公海自由及其限制?如有於公海進 行低軌衛星發射等類太空活動,應如何適用規範?(25 分)
題目
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何謂公海自由及其限制?如有於公海進 行低軌衛星發射等類太空活動,應如何適用規範?(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公海之概念與法律地位。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86條,公海(high seas)指不屬於沿海國內水、領海、專屬經濟海域或群島水域之全部海域;第89條明定任何國家不得對公海主張主權或管轄權,公海處於不受任何國家主權支配之法律狀態,並依第88條僅供和平目的使用。
- 二、公海自由之內容。第87條第1項列舉六項自由: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與管道、建造國際法所允許之人工島嶼及其他設施、捕魚、科學研究,並以「inter alia(其中包括)」揭示其非窮盡列舉。船舶原則上僅受船旗國專屬管轄(第92條),船旗國負有效管轄與監督義務(第94條)。
- 三、公海自由之限制。第87條第2項要求行使自由時須「適當顧及」(due regard)他國利益,並受第88條和平用途、第192條保護海洋環境、第194條防制污染、第116至119條漁業保育、第99至109條取締海盜、販奴、販毒及未經許可廣播、第111條熱追權及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學研究規範之拘束;另受「區域」(Area)制度與BBNJ協定補充。
- 四、低軌衛星發射之適用。發射載具如為船舶或海上平台,於公海應依船旗國管轄、船舶登記及第94條監督義務處理;人工設施則依第87條第1項第(d)款,並參照第60條第3項、第80條之法理,自設安全區並發布航行警告(NOTMAR)。太空活動另受1967年《外太空條約》第2條不得據為己有、第6條授權與監督、第9條避免有害干擾,以及1972年《責任公約》發射國絕對責任、1975年《登記公約》規範。
- 五、環境與爭端面向及建議。發射活動可能涉及第196條技術使用污染、第206條環境影響評估,火箭殘骸落海是否構成第210條及《倫敦公約》1996年議定書所稱「傾倒」亦有爭議;涉及資料蒐集者應適用第十三部分。UNCLOS未對海上太空活動設專章,宜以盡職義務、事前通知、跨國環評與海事安全合作補充,並依第十五部分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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