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政策與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2題
為追求淨零排放,運用海洋空間和其特色以促進減碳成為焦點。海域之 再生能源發展,包含離岸風力發電、洋流能、潮汐能等,成為部分沿海 國的淨零途徑。透過海域進行碳捕捉…
題目
為追求淨零排放,運用海洋空間和其特色以促進減碳成為焦點。海域之 再生能源發展,包含離岸風力發電、洋流能、潮汐能等,成為部分沿海 國的淨零途徑。透過海域進行碳捕捉和封存,亦使海洋成為貢獻淨零排 放的場域。應對於此等海洋之新興功能,試分析國際海洋法如何適用在 相關活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架構。UNCLOS被稱為「海洋憲章」,以海域劃分為基礎,對新興活動多藉「功能取向」解釋適用。第56條第1項第(a)款明定沿海國於專屬經濟海域(EEZ)就「自水域、海流及風生產能源」享有主權權利,離岸風力、潮流能、洋流能因而取得明確依據;同項第(b)、(c)款並賦予海洋科學研究與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
- 二、海域再生能源之適用。沿海國得依第60條建造、操作人工島嶼與設施,劃設不逾500公尺之安全區,並負第60條第3項除役移除義務;他國依第58條仍享航行、飛越與鋪設電纜管道自由,但須依第58條第3項適當顧及沿海國權利。另應適用第79條海底電纜與管道、第206條環評、第194條防制污染、第208條海底活動污染之國內立法,並處理航安、漁業共存、噪音與生態衝擊。
- 三、碳捕捉與封存(CCS)之適用。CCS涉及第56條、第60條、第79條管道鋪設、第194條、第195條不轉移損害、第196條技術使用及第207至210條污染防制。其法律關鍵在於第1條第1項第5款「傾倒」(dumping)之定義:同款(b)(ii)將「為處置以外目的之放置」排除於傾倒之外,故將CO2注入海床下地質構造,須藉《倫敦公約》1996年議定書2006年修正明文納入,2009年修正並容許跨境輸送(尚待生效),區域層面則有OSPAR 2007/1決定與歐盟2009/31/EC指令。
- 四、公海與「區域」之活動。於公海,浮動式風機、海洋溫差發電等活動並無沿海國主權權利,須依第87條公海自由並負第87條第2項盡職義務;於「區域」則受第十一部分及第145條「為人類整體利益」之拘束。2023年BBNJ協定之環境影響評估、海洋保護區與能力建構機制,可填補國家管轄範圍外(ABNJ)之治理缺口。
- 五、限制與建議。現行規範多屬「海域權限」而非「活動管制」,對碳洩漏責任、封閉後監測、設施除役、累積性影響及跨境電網仍缺乏專屬規範;EEZ與公海界線、多重用途衝突亦待解決。建議以海域空間規劃(MSP)、環境承載力總量管制、動態許可與資訊公開、跨境環評與責任保險,並透過區域合作與示範計畫累積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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