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與海岸管理
第3題
依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請說明水下文化資產之定義及主要類型, 並說明本法之主要管理機制,以及文化部與海洋委員會在水下文化資產 管理上之權責分工與協調機制。(2…
題目
依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請說明水下文化資產之定義及主要類型, 並說明本法之主要管理機制,以及文化部與海洋委員會在水下文化資產 管理上之權責分工與協調機制。(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水下文化資產指全部或部分、定期或連續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科學或其他人類學價值之資產。其概念源自2001年UNESC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我國雖非締約方,仍以國內法接軌其「現地保存優先」之精神。
- 主要類型包括:一、人類生活遺跡;二、史前遺址;三、沉船或沉沒之航空器及其裝載物;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實務上並區分為已列冊追蹤、已指定之水下文化資產與「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例如澎湖將軍一號沉船及臺灣海峽古航道相關遺物,均屬典型標的。
- 主要管理機制包含:普查與調查研究、列冊追蹤與指定登錄、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訂定保存維護計畫、發掘與打撈採許可制、發現疑似資產之通報義務、禁止任意打撈販售或輸出、罰則,以及教育推廣、專業人才培育與國際合作。核心精神為現地保存、分級管理與總量管制。
- 權責分工: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實務由文化資產局執行調查、指定、許可與保護區劃設;海洋委員會則就海域事務協調、海洋政策與海域秩序提供支援,所屬海巡署負責海域巡防、違法打撈取締與發現通報;國防部、交通部、農業部等依權管配合,形成「文化主政、海洋協助、跨機關協力」之架構。
- 協調機制:文化部設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包含相關機關代表與專家學者,審議指定、保護區劃設及重大開發案件;涉及離岸風電、港埠工程或海底纜線鋪設時,透過環評、海域使用審查與跨部會會商協調,並建立通報單一窗口與資料庫共享,以降低開發與保存之衝突。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