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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與海岸管理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與海岸管理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5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s)為近年國際海洋保育之重要新興概念,依據
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第十四次締約方大會決議,請說明OECMs 之
定義及其四項認定標準,並說明OECMs 與現行海洋保護區(MPAs)在
設定、目的與定位上之主要差異。(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OECM(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其他有效以區域為基礎之保育措施)係CBD(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4次締約方大會(COP14)第14/8號決議所採認之概念,指位於保護區之外、經地理界定,並以能對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育產生正面且長期持續成效之方式治理與管理,且適時兼具生態系功能與服務及文化、精神、社會經濟等在地價值之區域。 四項認定標準為:一、地理界定:具可辨識之空間範圍,邊界可為固定界線或描述性界定(如季節性棲地)。二、治理與管理:有明確權責主體、正當性與執行能力,並有實際管理作為。三、正面且長期持續之就地保育成效:須有監測與維持機制,非一次性措施。四、兼具生態系功能與服務及文化、精神、社會經濟等在地價值。 設定上之差異:MPA(Marine Protected Area,海洋保護區)多由政府依法律程序劃設、公告並分區管理,邊界與禁止事項明確;OECM則可源自既有治理制度,如漁業管理區、原住民族傳統海域、軍事管制區、私人保育區或社區保育區,不必然以法定保護區形式存在,亦不以保育為原始設立目的。 目的與定位之差異:MPA以生物多樣性保育為主要目的,並以保護區體系進行管理;OECM之主要目的可為漁業管理、國防、文化保存或生計維持,惟其管理須產生實質保育成效。定位上OECM為MPA之補充而非替代,不得用以抵換、降級或虛增既有MPA之保護等級,兩者合計始能達成GBF(Kunming-Montre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目標3之「30×30」。 政策建議:我國宜盤點既有海域管理措施(如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禁漁區、國家風景區海域、原住民傳統海域),訂定OECM認定指引、登錄程序與成效監測指標,並與海洋保育署之海洋保護區系統整合,避免重複計算或「灌水」,同時強化在地治理能力與誘因機制。
微塑膠(Microplastics)污染已成為全球重要之海洋環境問題,請說明微
塑膠對臺灣海洋生態環境及食品安全之衝擊影響,並提出政府相關之管
理因應策略。(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微塑膠(Microplastics)指粒徑小於5毫米之塑膠碎片,分為初生型(如化粧品塑膠微粒、工業原料粒)與次生型(塑膠垃圾經紫外線、風化與機械破碎)。臺灣河川短促、人口密集,陸源垃圾經河川與排水系統入海,加上廢棄漁網、蚵繩、保麗龍浮具,構成主要污染來源。 生態衝擊方面:浮游動物與濾食性生物(牡蠣、文蛤、藤壺)誤食後產生假飽食、消化道阻塞與成長遲緩;微塑膠表面吸附POPs(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重金屬與病原體,成為污染物載體,並沿食物鏈生物累積與生物放大,珊瑚、海草床與潮間帶生物亦受物理覆蓋與磨損影響。 食品安全方面:臺灣西部牡蠣、文蛤養殖區與污染熱區高度重疊,海鹽、飲用水與貝類為主要暴露途徑;微塑膠及其添加劑(如鄰苯二甲酸酯、雙酚A)具內分泌干擾疑慮,人體健康風險雖待長期研究,但已影響消費者信心與水產品內外銷形象,形成食安與產業雙重壓力。 源頭減量策略:擴大一次性塑膠管制、推動EPR(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生產者延伸責任)與容器押金回收、提升污水處理廠與雨水逕流之微塑膠去除率、加裝洗衣纖維過濾設備;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已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及販售,並應持續滾動檢討管制範圍。 監測與治理策略:建立海域及養殖區微塑膠基線調查與標準化分析方法(如FTIR、顯微拉曼光譜);推動漁具標識(刺網實名制)與廢棄漁網回收、河海聯合淨灘;由海洋委員會、環境部、農業部、衛福部跨部會合作,銜接全球塑膠公約(Global Plastics Treaty)談判趨勢,落實資訊公開與風險溝通。
依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請說明水下文化資產之定義及主要類型,
並說明本法之主要管理機制,以及文化部與海洋委員會在水下文化資產
管理上之權責分工與協調機制。(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水下文化資產指全部或部分、定期或連續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科學或其他人類學價值之資產。其概念源自2001年UNESC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我國雖非締約方,仍以國內法接軌其「現地保存優先」之精神。 主要類型包括:一、人類生活遺跡;二、史前遺址;三、沉船或沉沒之航空器及其裝載物;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實務上並區分為已列冊追蹤、已指定之水下文化資產與「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例如澎湖將軍一號沉船及臺灣海峽古航道相關遺物,均屬典型標的。 主要管理機制包含:普查與調查研究、列冊追蹤與指定登錄、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訂定保存維護計畫、發掘與打撈採許可制、發現疑似資產之通報義務、禁止任意打撈販售或輸出、罰則,以及教育推廣、專業人才培育與國際合作。核心精神為現地保存、分級管理與總量管制。 權責分工: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實務由文化資產局執行調查、指定、許可與保護區劃設;海洋委員會則就海域事務協調、海洋政策與海域秩序提供支援,所屬海巡署負責海域巡防、違法打撈取締與發現通報;國防部、交通部、農業部等依權管配合,形成「文化主政、海洋協助、跨機關協力」之架構。 協調機制:文化部設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包含相關機關代表與專家學者,審議指定、保護區劃設及重大開發案件;涉及離岸風電、港埠工程或海底纜線鋪設時,透過環評、海域使用審查與跨部會會商協調,並建立通報單一窗口與資料庫共享,以降低開發與保存之衝突。
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評估通常涵蓋以下六項面向:法制與邊界、管理規
劃、人力與財務、管理與執行、生態監測、利害關係者。請就其中任意
五項,分別說明臺灣現有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不足的主要原因,以及針
對該面向之具體改善策略。(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法制與邊界:我國海洋保護區法源分散於《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海洋保育法》等,各機關各自劃設,邊界重疊或不清,缺乏統一圖資與緩衝區設計。改善策略為建立單一海洋保護區資料庫與統一邊界圖資,明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並以《海洋保育法》整合劃設程序與禁止事項。 二、管理規劃:多數保護區僅有劃設公告,缺乏具體管理目標、IUCN(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國際自然保護聯盟)類別對應、年度工作計畫與成效指標,計畫亦少定期檢討。改善策略為擬定中長程管理計畫,明列保育目標、威脅分析、分區與監測指標,建立每3至5年滾動檢討與公開報告機制。 三、人力與財務:海域巡護、調查研究與環境教育人力普遍不足,經費多依賴年度公務預算,缺乏穩定財源與使用者付費機制。改善策略為設置專責管理處或跨機關聯合巡查隊,編列常態性預算,並運用海洋保育基金、PES(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生態系服務給付)、企業ESG認養及生態旅遊收益,建立多元財源。 四、管理與執行:海域遼闊、船舶與人力有限,違規採捕、非法漁業及廢棄物棄置取締困難,罰則嚇阻力不足,夜間與偏遠海域尤難監控。改善策略為導入智慧監測(AIS、VMS、無人機、衛星影像)、提高罰則與檢舉獎金、推動漁民巡守隊與共同管理,並強化跨機關聯合稽查與資訊整合。 五、生態監測:缺乏長期、標準化之生態基線資料,各保護區指標不一致,難以評估成效或進行適應性管理。改善策略為建立全國一致之監測方法與指標(如魚類生物量、珊瑚覆蓋率、水質與底質),設置長期生態研究站,公開資料並回饋調整管理措施;另應於管理規劃階段納入利害關係者參與及社會影響評估。
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為國際海洋管理之重要工具,請說明
其意涵及與「以科學為基礎之決策」之關係,並舉臺灣海洋管理之具體
案例說明其應用。(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源自1970年代德國環境法之Vorsorgeprinzip,1992年《里約宣言》第15項原則明定: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時,不得以缺乏充分科學確定性為由,延緩採行符合成本效益之防治措施。CBD、UNFCCC、UNFSA(聯合國魚類種群協定)及《倫敦公約》等均予納入。 其構成要素包括:損害威脅須達嚴重或不可逆之門檻、科學不確定性之存在、舉證責任之轉換(由開發者證明無顯著危害)、措施之比例與成本效益、資訊透明與公眾參與,以及持續監測與定期檢討。預警原則並非「零風險」或「無須科學即可管制」,而是風險治理之決策準則。 與「以科學為基礎之決策」之關係為互補而非對立:科學為基礎之決策強調風險評估、證據權重與劑量效應;預警原則處理「證據不足但後果不可逆」之情形,要求以最佳可得科學資訊(best available science)為依據,採適應性管理(adaptive management),隨新證據調整措施。科學界定風險性質,預警決定行動時機與強度。 案例一:桃園大潭藻礁與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藻礁生態系生長緩慢、一旦破壞難以回復,在生態調查與影響仍有不確定下,保育團體主張應先迴避;政府最終推動外推方案異地建站並承諾長期監測,即體現「先避讓、後開發、並持續驗證」之預警思維。 案例二:臺灣白海豚(Sousa chinensis)與西部離岸風電。族群量低且棲地與風場重疊,在族群基線與水下噪音影響尚有不確定下,政府訂定打樁水下噪音管制值、要求鯨豚觀察員、緩啟動與迴避區,採行「先保護、後開發」措施,並以長期監測與滾動檢討修正,為預警原則與科學調查並行之具體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