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

第1題

船舶在商港區域外因海難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請詳述航政 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題目

船舶在商港區域外因海難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請詳述航政 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適用前提與權責劃分:船舶在商港區域外發生海難,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且足以危害航行安全或造成海洋污染者,依商港法及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以交通部航港局(航政機關)為處理主體;此與商港區域內由商港管理機關處理者有別。航政機關應先查明船舶位置、船籍、貨載、存油量及人員傷亡情形,作為分級應變之基礎。
  • 二、通報與應變啟動:接獲船長、船舶所有人或搜救單位通報後,航政機關應即通報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海巡署、環境部、港務公司及地方政府,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依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開設應變中心,律定指揮官、聯絡窗口與資源調度,必要時請求國軍、空勤總隊及民間拖救業者支援。
  • 三、航行安全維護:為避免發生二次事故,航政機關應發布航行警告(NAVTEX、航海通告),於沉船位置設置燈浮標、標誌或AIS虛擬航標,公告管制水域與禁航區,並通知鄰近港口之船舶交通服務(VTS)加強廣播;夜間及能見度不良時,並應加派巡護船艇警戒。
  • 四、人命救助與污染防治:處理順序以人命救助為先,協助船員離船、安置與醫療後送;其次防止油料、危險貨物洩漏,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要求船舶所有人提出污染應變計畫、布置攔油索,並令其提供財務保證或保險證明,以支應後續清除費用。
  • 五、命令打撈清除與代履行:航政機關得令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限期拖救、打撈、移置或清除殘骸;屆期未辦理或情況急迫者,得代為執行或委託專業打撈業者處理,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並得禁止船舶出港、扣留船舶或限制相關人員離境。處理完成後,應移由海事調查、海事評議及保險求償程序續辦。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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