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船舶在商港區域外因海難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請詳述航政 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適用前提與權責劃分:船舶在商港區域外發生海難,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且足以危害航行安全或造成海洋污染者,依商港法及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以交通部航港局(航政機關)為處理主體;此與商港區域內由商港管理機關處理者有別。航政機關應先查明船舶位置、船籍、貨載、存油量及人員傷亡情形,作為分級應變之基礎。
  • 二、通報與應變啟動:接獲船長、船舶所有人或搜救單位通報後,航政機關應即通報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海巡署、環境部、港務公司及地方政府,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依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開設應變中心,律定指揮官、聯絡窗口與資源調度,必要時請求國軍、空勤總隊及民間拖救業者支援。
  • 三、航行安全維護:為避免發生二次事故,航政機關應發布航行警告(NAVTEX、航海通告),於沉船位置設置燈浮標、標誌或AIS虛擬航標,公告管制水域與禁航區,並通知鄰近港口之船舶交通服務(VTS)加強廣播;夜間及能見度不良時,並應加派巡護船艇警戒。
  • 四、人命救助與污染防治:處理順序以人命救助為先,協助船員離船、安置與醫療後送;其次防止油料、危險貨物洩漏,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要求船舶所有人提出污染應變計畫、布置攔油索,並令其提供財務保證或保險證明,以支應後續清除費用。
  • 五、命令打撈清除與代履行:航政機關得令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限期拖救、打撈、移置或清除殘骸;屆期未辦理或情況急迫者,得代為執行或委託專業打撈業者處理,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並得禁止船舶出港、扣留船舶或限制相關人員離境。處理完成後,應移由海事調查、海事評議及保險求償程序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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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女性船員權益,請詳述船員法對於保護女性船員之規定。(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體系與立法目的:船員法以保護船員勞動權益、維護海上安全為目的,就女性船員設有特別保護規定,並與性別平等工作法、船員法施行細則及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83號母性保護公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 2006)相互補充,體現母性保護與實質平等之精神。
  • 二、夜間工作之限制:女性船員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工作,例外須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並提供安全之交通、住宿與護送措施;懷孕期間及產後一定期間內,船舶所有人不得使其從事夜間工作,亦不得藉此為不利之對待或考核。
  • 三、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之禁止:對於懷孕或哺乳中之女性船員,船舶所有人不得指派其從事重體力、高溫、輻射、毒性化學物質、噪音振動或需長時間站立之工作;並應調整其職務、提供合適艙室與衛浴設施,確保隱私、安全與哺乳之便利。
  • 四、母性與家庭照顧:女性船員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流產者依規定給假;另得請生理假、哺乳時間、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船舶所有人不得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終止僱傭契約或為差別待遇,違者依船員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罰。
  • 五、救濟與監督:船上應設置申訴管道並禁止性騷擾,船長負有維護船員尊嚴之義務;航政機關於船舶檢查及船員檢查時,應查核女性船員艙室、衛浴、醫務設施與工作安排是否符合規定,必要時命限期改善,並得作為船員手冊核發與船舶管理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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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船舶法規定,請詳述客船安全證書之規範及航政機關之監理事項。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制度目的與適用對象:船舶法設有「客船安全」專章,所稱客船指搭載旅客十二人以上之船舶。客船安全證書(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係證明船舶之結構、穩度、艙區劃分、救生、滅火、無線電、航行設備及船員配置符合客船安全標準之公文書,為客船航行之必備證書。
  • 二、檢查與發證程序: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初次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核發證書;其後並應接受年度檢查、期中檢查及特別檢查。檢查得由航政機關或經認可之驗船機構(如中國驗船中心CR)辦理,證書應載明船名、船舶編號、航線、航行區域、乘客定額、船員定額及有效期間。
  • 三、證書效期與臨時證書: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一年,屆期應申請換發;船舶新建、變更船籍或航線,或為緊急疏運需要,得核發臨時客船安全證書,其效期較短且不得逾越原證書所定條件。證書遺失、破損或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 四、航政機關監理事項:包括證書效期之控管與註銷、船舶改裝或變更用途之重新檢查、乘客定額與實際載運人數之查核、救生滅火設備與應急部署表之抽查、船員應急演習紀錄之查閱,以及港口國管制(PSC)與船旗國檢查缺失之追蹤改善。
  • 五、違反效果與實務重點:客船未領有有效證書而航行、超載旅客或未依核定航線航行者,依船舶法處罰並得禁止航行、扣留船舶,情節重大者廢止證書。實務上應將客船安全證書與船舶國籍證書、檢查證書、載重線證書併同查核,避免以臨時證書長期替代正式證書。

第4題

請申論航政機關執行引水業務督導及考核作業之權限?並請詳述引水 人執行業務期間應接受之訓練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基礎與權限來源:引水業務之監督依引水法及引水人管理規則辦理,航政機關(交通部航港局)為主管機關,掌理引水區域之劃定與變更、引水人證書之核發與換發、引水費率之核定、引水人辦事處之管理及引水業務之督導考核,並得委託地方航政機關或港務機構執行部分查核工作。
  • 二、督導事項:包括引水人資格與人數配置之審查、引水人輪值排班之公平性、引水船及引水器具(繩梯、救生衣、通訊設備)之檢查、引水單與引水紀錄之保存、引水費收取是否依核定費率,以及引水人責任保險與保證金之維持。
  • 三、考核與獎懲:航政機關應辦理平時考核與年度評鑑,就引水安全紀錄、事故件數、服務態度、船方反映及訓練參與情形評分;優良者予以獎勵,違規者依情節施以警告、停止執行業務一定期間、撤銷或廢止引水人證書,並得公布評鑑結果供船舶所有人參考。
  • 四、應接受之訓練:引水人於執行業務期間,應參加職前養成訓練與跟船見習、每年一定時數之在職訓練、新航路或新碼頭啟用之專案講習、船舶操縱模擬機訓練、海事案例研討與應急演練;並應定期接受體格檢查,維持語文溝通與航行儀器操作能力。
  • 五、精進建議:宜建立訓練時數認證與登錄制度,將模擬機訓練、攜帶式引水員單元(PPU)操作納入常態課程;對引水人不足之港口,得以專案講習及資深引水人帶領方式補強,並公開考核資訊、強化事故調查與經驗回饋,以提升引水作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