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1題
經濟部水利署甲河川分署為強化區域排水,避免淹水,欲新建抽水站, 而有取得乙縣所有A 地之需求。A 地現為丙國民小學管理,A 地上的丙 國民小學因少子女化招生受到…
題目
經濟部水利署甲河川分署為強化區域排水,避免淹水,欲新建抽水站, 而有取得乙縣所有A 地之需求。A 地現為丙國民小學管理,A 地上的丙 國民小學因少子女化招生受到嚴重影響,鄰近兩公里的丁國民小學有吸 收丙國民小學學生的空間。試問:經濟部水利署甲河川分署欲取得A 地, 在用地取得及土地登記應辦理那些行政程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性與適用工具:抽水站屬區域排水設施,為土地法第208條第4款所稱水利事業;惟A地所有權人為乙縣、由丙國小管理,屬縣有公有土地,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徵收,應依土地法第26條「商同該管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取得,並以經濟部水利署名義申請。
- 二、撥用前之前置程序:A地現供丙國小使用,應先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由乙縣政府辦理合併或停辦,包括學區調整、家長說明或公聽會、學生安置至丁國小、教職員介聘、校舍拆除與校產清理,並報教育部備查。若A地為學校用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個案變更為水利設施用地;非都市土地則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 三、撥用計畫與核准:甲河川分署應擬具撥用計畫書,載明興辦事業性質、用途、面積、經費、使用計畫、圖說及期程,檢附經濟部核准文件,商同乙縣政府後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究竟有償或無償,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認定;本件供地方防洪使用,得爭取無償撥用。地上校舍、他項權利或借用關係應先終止並補償。
- 四、土地登記:奉核准撥用後,由甲河川分署檢附核准函、撥用計畫、土地所有權狀、登記申請書、機關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所有權人仍為乙縣,管理機關則變更為甲河川分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此類登記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免會同原管理機關;如須分割或合併,應先辦理分割、合併登記,並於登記簿加註撥用用途列管。
- 五、後續程序與限制:撥用後應依核准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變更或移作他用;未依計畫使用或用途廢止者,得撤銷撥用收回土地。興建前並應依水利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判斷是否環評,提出出流管制、水土保持計畫,請領雜項執照與建造執照,完工後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