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2題
甲地政機關因地籍原圖破損而有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必要,於辦理地籍測 量之際,因為甲所有之A 地與乙所有之B 地毗連,A 地為都市計畫住宅 區,B 地為都市計畫商業區…
題目
甲地政機關因地籍原圖破損而有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必要,於辦理地籍測 量之際,因為甲所有之A 地與乙所有之B 地毗連,A 地為都市計畫住宅 區,B 地為都市計畫商業區。試問:於進行地籍調查之際,測量機關應 通知當事人配合的行政程序及當事人救濟程序為何?又A、B 兩地的界 址曲折,甲可否主張趁此重測機會一併截彎取直,調整地形?(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地籍調查之通知與到場指界:地籍圖重測(cadastral map resurvey)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測量機關應以書面通知A、B土地所有權人於指定日期、地點到場指界,通知書應載明地號、時間、地點、應攜帶身分證明、印章、所有權狀及舊地籍圖,並告知得委託代理人及逾期未到場之效果。所有權人應自行設立界標並指界,由其在調查表簽名或蓋章確認。
- 二、未到場或指界不一致之逕行施測:所有權人逾期未設立界標或未到場指界,或到場而不指界、雙方指界不一致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測量機關得依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逕行施測時應將測量日期、時間、地點通知所有權人,並於地籍調查表記明事由,以符正當行政程序。
- 三、界址爭議之調處與救濟: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因逕行施測所生界址爭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設置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調處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訴請法院裁判。此類爭議本質為私權爭執,須經民事法院確認經界判決始有終局確定力,當事人亦得逕提確認經界之訴;對調處結果不服,不得僅以調處不成立提起訴願。
- 四、重測結果公告、複丈與標示變更登記:重測結果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3公告三十日並通知所有權人。公告期間內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誤,得繳納複丈費申請複丈;逾期未申請或複丈無誤者即告確定,地政機關應逕為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換發權狀。對複丈結果不服,因其屬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涉及界址私權者,仍應提起民事確認經界之訴。
- 五、截彎取直之主張與替代途徑:甲不得以重測為由主張截彎取直。重測係因地籍原圖破損、比例尺變更而重新測繪,目的在更正圖籍、確定界址,不變動土地權利範圍;且A地為住宅區、B地為商業區,地價與使用分區差異大,截彎取直將實質變動雙方權利價值,非重測程序所能處理。甲如欲調整地形,應與乙協議交換部分土地並辦理移轉登記,或透過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整體規劃。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