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4題
甲所有之A 地及乙所有之B 地均位於丙市,並劃入區段徵收之範圍。該 區段徵收案經內政部核准,甲、乙二人均無領取現金補償之意願,有意 領回區段徵收開發後之可建築土…
題目
甲所有之A 地及乙所有之B 地均位於丙市,並劃入區段徵收之範圍。該 區段徵收案經內政部核准,甲、乙二人均無領取現金補償之意願,有意 領回區段徵收開發後之可建築土地,且申請後經計算,A、B 兩地的權利 價值均未達當次辦理分配回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所需的權利價值,但A 地加B 地的權利價值,則達當次辦理分配回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所需的 權利價值。試問:甲、乙兩人如欲領回土地,應如何提出申請?又兩人 取得土地後可以獲得那些租稅優惠?(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抵價地之申請與權利價值計算:區段徵收(zone expropriation)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規定,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身分證明、印鑑證明等,以書面向丙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逾期未申請者發給現金。抵價地權利價值原則上以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計算;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則以區段徵收後可建築土地評定地價乘以最小分配面積計算,兩相比較即可判定是否達分配門檻。
- 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之合併申請:A、B兩地權利價值單獨計算均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惟合計已達,甲、乙得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關於最小分配面積之規定申請合併分配。二人應於申請抵價地時共同檢附合併分配同意書,載明合併後土地登記方式(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或協議分割之位置),向丙市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審查權利價值合計確達門檻後核准,並於分配結果公告中載明。
- 三、合併分配之登記與未達門檻之處理:合併分配經核准後,甲、乙就領回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為分別共有者應載明各人應有部分;如協議分割,應同時檢附分割協議書及位置圖辦理分割登記。若合併後仍因街廓規劃、最小建築基地面積限制而無法配足,或二人未能達成合併協議,則依規定改發現金補償。實務上主管機關會先協調二人協議,協議不成再依權利價值比例分配或發給現金。
- 四、領回土地之租稅優惠: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規定,領回之抵價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免徵契稅,自領回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依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領回抵價地時亦不課徵。又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區段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上開優惠旨在減輕原土地所有權人因區段徵收重新取得土地之稅負。
- 五、優惠適用之限制與提醒:上開租稅優惠以領回抵價地並依規定辦理登記為前提,如領回後短期內移轉,仍應注意土地增值稅減徵要件與原地價認定;地價稅減半期間屆滿即回復全額課徵。甲、乙如選擇領取現金,即無抵價地相關優惠。又合併分配涉及二人權利價值比例與分配位置,建議於申請前以書面明確約定,避免日後共有物分割或找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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