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2題

兒童服務可大致分為四種類型,包括⑴支持性服務;⑵補充性服務; ⑶替代性服務;⑷保護性服務,請分別說明這四種服務類型的內涵, 以及在何種情況下適用該類型服務。(2…

題目

兒童服務可大致分為四種類型,包括⑴支持性服務;⑵補充性服務; ⑶替代性服務;⑷保護性服務,請分別說明這四種服務類型的內涵, 以及在何種情況下適用該類型服務。(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支持性服務(supportive services) 係指兒童仍留居原生家庭,透過專業介入增強家庭照顧功能、紓解家庭壓力,以避免家庭功能惡化而須家外安置。服務內容包括家庭諮商、親職教育、心理輔導、兒童行為輔導及家庭維繫服務等。適用時機為家庭結構尚稱完整、親職功能尚可,但因婚姻衝突、親子管教困難或一時性經濟波動而出現輕度風險者,屬「早期預防、在地支持」的處遇取向,目的在強化家庭韌性而非取代家庭。
  • 二、補充性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s) 係補充家庭照顧能力之不足,兒童仍留在家中,由外部資源分擔部分照顧責任,使家庭得以維持常態運作。內容包括托育服務、課後照顧、臨時托育、家事服務、家庭助理、經濟補助與營養服務等。適用於家庭關係尚存、照顧意願高,但因就業、單親、身心障礙、經濟弱勢或照顧知能不足,致照顧品質出現落差者;其功能在「補位」而非「取代」,並常與友善家庭政策及育兒津貼相互搭配。
  • 三、替代性服務(substitute services) 係當原生家庭暫時或永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時,以家外安排替代親職功能。包括寄養家庭、親屬寄養、機構安置、團體家庭及收養等。適用於家庭功能嚴重失調、父母死亡、入監、重病、嚴重疏忽或虐待,經專業評估不宜留置家中者。實施時應以最小干預原則、永久性規劃及定期返家評估為核心,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兒童在安置體系中反覆遷移。
  • 四、保護性服務(protective services) 係以公權力介入,保護兒童免於虐待、疏忽、性剝削、不當對待及人身危險。內容包括24小時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家庭處遇計畫、強制親職教育、監護權改定與後續追蹤。適用於有立即危險或嚴重不當對待者,依兒少權法第53條通報、第56條緊急安置及第57條繼續安置等規定啟動,並應兼顧保密、程序保障、家庭重整與兒少最佳利益。
  • 五、綜合比較 四類服務形成「預防—補充—替代—保護」的連續光譜:支持性與補充性屬「家庭維繫」取向,替代性與保護性屬「家庭重整或替代」取向。實務運作應以家庭為中心、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依風險程度分級配置資源,並避免保護性服務的標籤化及替代性服務的過度使用;同時應強化跨網絡合作與返家後追蹤,始能形成完整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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