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5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區域計畫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15 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 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 第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 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 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甲自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114 年經檢舉始 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 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 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 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罰鍰之法律性質 「罰鍰」係行政罰法第1條所定之行政罰,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以制裁行為人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目的,具裁罰性、報應性與嚇阻性,並非以回復合法秩序為目的。主管機關於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之法定範圍內,應依行政罰法第18條審酌違規情節、所得利益、資力及態度等,並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拘束;作成時應踐行行政程序法之告知與救濟教示,人民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二、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之性質 此一措施係命相對人除去違法狀態、回復合法土地使用秩序,學理上稱為「管制性不利處分」或「預防性不利處分」,不具裁罰性,非屬行政罰法第2條所列之其他種類行政罰,故不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限制,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其性質為下命之行政處分,相對人逾期不履行時,得作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並得據以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項按次處罰。
  • 三、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之性質 此等措施係於相對人「不遵從」限期命令後始發動,性質上屬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直接強制方法:封閉相當於第2款「進入、封閉或限制使用建築物」,強制拆除相當於第3款「拆除或遷移土地上之障礙物、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停止供水供電相當於第4款「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其屬執行方法而非行政罰,須符合行政執行法第3條比例原則、第27條書面限期履行及第9條陳述意見等正當程序。惟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亦將「強制拆除」列為裁罰性不利處分之一種,學說上因而有爭議;本文基於本條「不遵從後始發動」之結構,認其屬執行措施,惟若主管機關以之兼具制裁目的,即應受行政罰法相關程序與時效規範拘束。
  • 四、甲之抗辯有無理由——時效起算與繼續違法 本題關鍵在於違規行為屬「狀態犯」或「繼續犯」。甲自105年購入土地起,即持續為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違法狀態未曾間斷,通說與實務均認此類未依規定使用土地之違規屬「繼續犯」,其行為終了時點為違法使用狀態消滅之時,即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之時。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本文,三年裁處權時效自「行為終了時」起算;本件違法狀態至114年仍未終了,時效尚未開始起算,主管機關所為裁罰自未逾三年。
  • 五、結論與附帶說明 甲之抗辯無理由。惟應注意:第21條第2項「按次處罰」係就每次不遵從限期命令之獨立違規行為分別處罰,各次處罰之裁處權時效應分別自各該次行為終了時起算,不得逕以第一次處分為準;又主管機關長期未予查處,屬稽查怠惰之行政責任問題,不影響時效起算,甲亦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因違法狀態所生之信賴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參照)。

第2題

兒童服務可大致分為四種類型,包括⑴支持性服務;⑵補充性服務; ⑶替代性服務;⑷保護性服務,請分別說明這四種服務類型的內涵, 以及在何種情況下適用該類型服務。(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支持性服務(supportive services) 係指兒童仍留居原生家庭,透過專業介入增強家庭照顧功能、紓解家庭壓力,以避免家庭功能惡化而須家外安置。服務內容包括家庭諮商、親職教育、心理輔導、兒童行為輔導及家庭維繫服務等。適用時機為家庭結構尚稱完整、親職功能尚可,但因婚姻衝突、親子管教困難或一時性經濟波動而出現輕度風險者,屬「早期預防、在地支持」的處遇取向,目的在強化家庭韌性而非取代家庭。
  • 二、補充性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s) 係補充家庭照顧能力之不足,兒童仍留在家中,由外部資源分擔部分照顧責任,使家庭得以維持常態運作。內容包括托育服務、課後照顧、臨時托育、家事服務、家庭助理、經濟補助與營養服務等。適用於家庭關係尚存、照顧意願高,但因就業、單親、身心障礙、經濟弱勢或照顧知能不足,致照顧品質出現落差者;其功能在「補位」而非「取代」,並常與友善家庭政策及育兒津貼相互搭配。
  • 三、替代性服務(substitute services) 係當原生家庭暫時或永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時,以家外安排替代親職功能。包括寄養家庭、親屬寄養、機構安置、團體家庭及收養等。適用於家庭功能嚴重失調、父母死亡、入監、重病、嚴重疏忽或虐待,經專業評估不宜留置家中者。實施時應以最小干預原則、永久性規劃及定期返家評估為核心,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兒童在安置體系中反覆遷移。
  • 四、保護性服務(protective services) 係以公權力介入,保護兒童免於虐待、疏忽、性剝削、不當對待及人身危險。內容包括24小時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家庭處遇計畫、強制親職教育、監護權改定與後續追蹤。適用於有立即危險或嚴重不當對待者,依兒少權法第53條通報、第56條緊急安置及第57條繼續安置等規定啟動,並應兼顧保密、程序保障、家庭重整與兒少最佳利益。
  • 五、綜合比較 四類服務形成「預防—補充—替代—保護」的連續光譜:支持性與補充性屬「家庭維繫」取向,替代性與保護性屬「家庭重整或替代」取向。實務運作應以家庭為中心、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依風險程度分級配置資源,並避免保護性服務的標籤化及替代性服務的過度使用;同時應強化跨網絡合作與返家後追蹤,始能形成完整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

第3題

我國自114 年年底已邁入超高齡社會,請分別從活躍老化、成功老化、 生產力老化,三個角度探討其核心意義與涵蓋面向。(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2年《活躍老化政策架構》將其定義為「使健康、參與及安全達到最適化機會的過程,以增進老年人生活品質」,涵蓋健康(health)、參與(participation)、安全(security)三大支柱。其核心在於破除「老化即衰退」的消極觀念,改以生命歷程觀點投資健康、消除年齡歧視、提供終身學習與社會參與機會;涵蓋面向包括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就業與志願服務、休閒與交通、住宅與無障礙環境、社會支持及長期照顧。
  • 二、成功老化(successful ageing) 由Rowe與Kahn(1997)提出,指個體在老化過程中同時達成三項要素:一、避免疾病與失能;二、維持高認知與身體功能;三、積極參與生活。其後學說擴充為生理、心理、社會三層面適應良好,並納入靈性安適與生活滿意度。核心意義在於強調個人能動性與健康行為,如運動、均衡飲食、社會連結與認知刺激;惟批評者指出,該概念易忽略結構限制、社經不平等與弱勢長者處境,可能形成「老化失敗」的指責。
  • 三、生產力老化(productive ageing) 指老年人在有酬或無酬領域持續創造社會與經濟價值,包括延後退休與部分工時就業、志願服務、社區參與、家庭照顧(照顧孫子女或失能配偶)及經驗傳承。其核心在於翻轉「依賴者」的刻板印象,主張老年人力資本與社會資本的再運用;政策工具包括高齡就業促進、職務再設計、銀髮志工媒合、時間銀行、在地社區經濟與代間學習方案。
  • 四、三者比較與政策意涵 三者相互補充:活躍老化為國際政策架構,成功老化偏重個體健康與心理適應,生產力老化偏重社會貢獻與經濟參與。我國於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應以活躍老化為主軸,整合健康促進、長照2.0、高齡就業與社會參與,並注意城鄉、性別與社經地位差異,避免將老化責任過度個人化,而以環境改造與制度支持共同承擔。

第4題

「值得和不值得」救助的區別,以及「排除和包容」的區別,在21 世紀 福利國家轉型中,扮演著重要的觀念改變角色。請申論這一改變的結果 和意義。(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值得」與「不值得」救助的區別 傳統濟貧法制以道德判斷區分「值得救助的貧窮」(deserving poor),如老弱婦孺、因病或失能而無法工作者,與「不值得救助的貧窮」(undeserving poor),如被認為怠惰、酗酒或道德有虧的失業壯丁,據以決定給付資格、水準與嚴苛程度。此區分源於1834年英國新濟貧法之「院內救濟」與「劣等處遇原則」(less eligibility),將貧窮歸因於個人德行,形成汙名化與嚴格資產調查的雙重效果。
  • 二、「排除」與「包容」的區別 21世紀福利國家改以「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取代對貧窮的道德化理解,指個人或群體在就業、教育、住宅、健康、社會關係與政治參與上被斷裂於主流社會之外;相對地,「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強調透過普及性服務、積極勞動市場政策與社區支持,重建參與管道。此一轉向將問題焦點從「個人是否值得」移至「制度是否排除」,關注結構性障礙與多元弱勢,如障礙者、新住民、無家者與長期失業者。
  • 三、轉型的結果與意義 結果上出現三項變化:一、論述去道德化,給付正當性改以社會權、公民資格與社會投資為基礎;二、工具多元化,兼採普及給付、稅式支出、資產累積與積極促進措施,並輔以福利條件化(conditionality)與工作福利(workfare);三、治理上強調跨部門協力、在地化與參與式服務。其意義在於福利不再僅是事後補救,而是事前投資與社會融合;惟須注意條件化設計仍可能複製「值得/不值得」的二分,形成新的排除,故應以尊嚴、去汙名與程序正義作為界線。

第5題

21 世紀的福利服務正逐步地朝向所謂「個人化」(Personalization)原則 的方向發展。請論述: 「個人化」原則的意義,以及其與傳統福利國家服務模式的差別。 (10 分) 在我國的發展,有長期照顧、身心障礙服務、社會救助與脫貧,和大 數據驅動的數位福利國家等四個領域。請選擇二個領域的發展來說 明。(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個人化」原則的意義 個人化(personalization)係21世紀福利服務的改革典範,核心為「以人為中心」(person-centred),將服務使用者的生活目標、偏好與關係網絡置於服務設計的核心,透過個人預算(personal budget)、直接給付(direct payment)、自我導向支持(self-directed support)與共同生產(co-production),使個人取得選擇權與控制權。其理念基礎包括正常化、充權、自立生活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 二、與傳統福利國家服務模式的差別 傳統模式建立在科層體制與專業威權之上,特徵為供給者導向、標準化套餐、以機構照顧與專業判斷為主、使用者被動接受;個人化則強調需求導向、量身訂做、使用者參與決定、服務與支持分離(錢與服務分開)及市場與社區的多元供給。兩者差異可歸納為四點:決策主體由專業轉為個人;資源配置由補助機構轉為個人預算;服務邏輯由一致轉為差異;專業關係由依賴轉為夥伴,並以「沒有我的參與,不要替我做決定」為核心精神。
  • 三、我國發展之一:長期照顧 長照2.0以照顧管理與個別化照顧計畫為核心,透過A-B-C服務體系、照顧組合(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改善、喘息服務)及額度制給付,讓個案在核定額度內選擇服務項目與特約單位,已具個人預算之雛形。惟目前仍以專業評估與服務套餐為主,使用者自選與現金給付(如照顧者津貼)空間有限;未來可朝自我導向支持與個人照顧預算深化,並強化資訊透明、服務品質與申訴機制。
  • 四、我國發展之二:身心障礙服務 依CRPD第19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我國推動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個人助理(personal assistant)、同儕支持、居住社區化與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並以需求評估及以個人為中心的服務訂定流程,強調障礙者自主決定與社區融合,逐步由機構化轉向在地化與個人化。主要挑戰在於個人助理時數不足、偏鄉資源落差、家庭照顧者負擔沉重及服務市場競爭不足。
  • 五、限制與展望 個人化並非萬靈丹,其風險包括市場化造成服務碎片化與品質落差、個人預算對認知或表達能力受限者適用困難、家庭照顧責任再私有化,以及資訊與數位落差。我國宜採「個人化+普及性基礎服務」雙軌並進,建立服務品質認證、獨立倡導與申訴機制,並確保個人化不以犧牲平等與可近性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