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4題

「值得和不值得」救助的區別,以及「排除和包容」的區別,在21 世紀 福利國家轉型中,扮演著重要的觀念改變角色。請申論這一改變的結果 和意義。(10 分)

題目

「值得和不值得」救助的區別,以及「排除和包容」的區別,在21 世紀 福利國家轉型中,扮演著重要的觀念改變角色。請申論這一改變的結果 和意義。(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值得」與「不值得」救助的區別 傳統濟貧法制以道德判斷區分「值得救助的貧窮」(deserving poor),如老弱婦孺、因病或失能而無法工作者,與「不值得救助的貧窮」(undeserving poor),如被認為怠惰、酗酒或道德有虧的失業壯丁,據以決定給付資格、水準與嚴苛程度。此區分源於1834年英國新濟貧法之「院內救濟」與「劣等處遇原則」(less eligibility),將貧窮歸因於個人德行,形成汙名化與嚴格資產調查的雙重效果。
  • 二、「排除」與「包容」的區別 21世紀福利國家改以「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取代對貧窮的道德化理解,指個人或群體在就業、教育、住宅、健康、社會關係與政治參與上被斷裂於主流社會之外;相對地,「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強調透過普及性服務、積極勞動市場政策與社區支持,重建參與管道。此一轉向將問題焦點從「個人是否值得」移至「制度是否排除」,關注結構性障礙與多元弱勢,如障礙者、新住民、無家者與長期失業者。
  • 三、轉型的結果與意義 結果上出現三項變化:一、論述去道德化,給付正當性改以社會權、公民資格與社會投資為基礎;二、工具多元化,兼採普及給付、稅式支出、資產累積與積極促進措施,並輔以福利條件化(conditionality)與工作福利(workfare);三、治理上強調跨部門協力、在地化與參與式服務。其意義在於福利不再僅是事後補救,而是事前投資與社會融合;惟須注意條件化設計仍可能複製「值得/不值得」的二分,形成新的排除,故應以尊嚴、去汙名與程序正義作為界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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