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1題
我國於2024 年通過「海洋保育法」,使臺灣的自然生態保育工作從陸域 延伸至海域。請比較「海洋保育法」、「濕地保育法」及「野生動物保育 法」三者在保育對象、主管…
題目
我國於2024 年通過「海洋保育法」,使臺灣的自然生態保育工作從陸域 延伸至海域。請比較「海洋保育法」、「濕地保育法」及「野生動物保育 法」三者在保育對象、主管機關與法規目標上的異同,並說明「海洋保 育法」的設立如何補足過去保育法制的不足,以及未來在權責劃分或執 行面可能面臨的挑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定位:2024年公布之海洋保育法(Marine Conservation Act)是我國首部以海洋生態系為核心之專法,將自然保育的範圍由陸域延伸至海域,並以海洋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回應生物多樣性公約「30x30」對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 MPA)之要求,確立「保育與利用並重、生態系取徑」之規範架構。
- 二、保育對象:野生動物保育法以野生動物個體(含瀕臨絕種、珍貴稀有等保育類)及其重要棲息環境為對象;濕地保育法以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為對象,區分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重要濕地;海洋保育法以海洋野生動物、海洋生物多樣性、重要海洋棲地與整體海洋生態系為對象,範圍最廣,並由「物種」進一步擴及「生態系」。
- 三、主管機關: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央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地方為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濕地保育法中央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地方為縣市政府;海洋保育法中央為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海洋事務專責單位。三者均採「中央訂定原則、地方執行」之二級架構,並設審議或諮詢機制。
- 四、法規目標與工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重在物種保育與利用管理,工具為保育類名錄、獵捕與輸出入許可、重要棲息環境劃設;濕地保育法重在明智利用(wise use)與零淨損失,工具為濕地保育計畫、生態補償;海洋保育法重在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服務,工具為海洋保護區、海洋保育計畫、友善海洋生物行為規範與許可制。
- 五、補足與挑戰:本法補足過去海洋野生動物散見於野生動物保育法、資源利用依附漁業法、空間保護依附海岸管理法之碎片化缺口,建立保護區劃設與管理之整合機制。未來挑戰包括海洋委員會與農業部漁業署之權責競合、保護區與既有漁業作業權之衝突、跨部會(航港、能源、國防)協調、海上執法與登檢能量、原住民族傳統漁獵權保障,以及海洋暖化與酸化之因應。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