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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我國於2024 年通過「海洋保育法」,使臺灣的自然生態保育工作從陸域
延伸至海域。請比較「海洋保育法」、「濕地保育法」及「野生動物保育
法」三者在保育對象、主管機關與法規目標上的異同,並說明「海洋保
育法」的設立如何補足過去保育法制的不足,以及未來在權責劃分或執
行面可能面臨的挑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法制定位:2024年公布之海洋保育法(Marine Conservation Act)是我國首部以海洋生態系為核心之專法,將自然保育的範圍由陸域延伸至海域,並以海洋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回應生物多樣性公約「30x30」對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 MPA)之要求,確立「保育與利用並重、生態系取徑」之規範架構。 二、保育對象:野生動物保育法以野生動物個體(含瀕臨絕種、珍貴稀有等保育類)及其重要棲息環境為對象;濕地保育法以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為對象,區分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重要濕地;海洋保育法以海洋野生動物、海洋生物多樣性、重要海洋棲地與整體海洋生態系為對象,範圍最廣,並由「物種」進一步擴及「生態系」。 三、主管機關: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央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地方為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濕地保育法中央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地方為縣市政府;海洋保育法中央為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海洋事務專責單位。三者均採「中央訂定原則、地方執行」之二級架構,並設審議或諮詢機制。 四、法規目標與工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重在物種保育與利用管理,工具為保育類名錄、獵捕與輸出入許可、重要棲息環境劃設;濕地保育法重在明智利用(wise use)與零淨損失,工具為濕地保育計畫、生態補償;海洋保育法重在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服務,工具為海洋保護區、海洋保育計畫、友善海洋生物行為規範與許可制。 五、補足與挑戰:本法補足過去海洋野生動物散見於野生動物保育法、資源利用依附漁業法、空間保護依附海岸管理法之碎片化缺口,建立保護區劃設與管理之整合機制。未來挑戰包括海洋委員會與農業部漁業署之權責競合、保護區與既有漁業作業權之衝突、跨部會(航港、能源、國防)協調、海上執法與登檢能量、原住民族傳統漁獵權保障,以及海洋暖化與酸化之因應。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2 條規定,各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
型態及資源特性來進行分區管理。請利用國內某一個國家公園為例說明
這些分區管理類型,並陳述該法對各分區的禁止及可從事行為的管理規
範?(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法源與分區邏輯:國家公園法第12條規定,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為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五類,採分區分級管理(zoning),形成「核心保育—緩衝—利用」之空間層級,並以國家公園計畫與通盤檢討落實。 二、核心保育分區:以墾丁國家公園為例,生態保護區包括南仁山、龍坑、香蕉灣海岸林與砂島等,供研究生態並嚴格保護天然生物社會;特別景觀區如佳樂水、貓鼻頭、鵝鑾鼻與大尖山,屬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嚴格限制開發行為。 三、文化與利用分區:史蹟保存區以保存史前遺跡、文化遺址與古建築核心地區為主,如鵝鑾鼻燈塔及周邊史前遺址;遊憩區如墾丁大街、南灣、白沙灣、後壁湖,准許野外育樂活動與適當設施;一般管制區則涵蓋墾丁里、大光、港口等既有聚落與農地,准許原有土地利用型態。 四、全區禁止行為:依第13條,園區內禁止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污染水質或空氣、採折花木、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圖形、任意拋棄果皮紙屑、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地區,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五、分區許可與禁止:依第14條,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管理處許可,得為建築物與道路橋樑建設拆除、水道填塞改道、礦物土石勘採、土地開墾變更使用、垂釣放牧、纜車興建、溫泉利用及廣告招牌設置;史蹟保存區禁止毀損史蹟古物與任意改變地形地貌;特別景觀區與生態保護區禁止採集標本、興建工程及改變地形地貌;生態保護區原則禁止進入,僅經許可之研究、教育活動得為之。
請闡述1992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2002 年「2010 年生物多樣性目標」、
2010 年「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與2022 年「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
性框架」的關係與其主要保育策略目標的變化?並舉例說明國內有那些
保育法規制定或保育策略推展能夠呼應「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
架」目標的推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1992年里約地球高峰會通過,1993年生效,確立「保育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其組成部分、公平合理分享遺傳資源所生利益」三大目標,並要求締約方研訂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與行動計畫(NBSAP)、採生態系取徑、尊重傳統知識。 二、2010年生物多樣性目標(2010 Biodiversity Target):2002年第六次締約方大會(COP6)通過,係首個全球量化政治承諾,要求於2010年前「顯著減緩」生物多樣性流失速率,並促成全球指標與監測體系;惟因缺乏可課責之國家行動與財源,最終未達成,成為後續檢討之基礎。 三、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Aichi Biodiversity Targets):2010年COP10於名古屋通過,屬2011至2020年策略計畫,含20項目標、五大策略目標,明定陸域17%、海域10%劃設保護區,並通過名古屋議定書處理遺傳資源近用與惠益分享;策略由「減緩流失」轉向「減輕壓力、改善狀態、主流化與資源動員」並重。 四、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Kunming-Montre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 GBF):2022年COP15第二階段通過,2050年願景為「與自然和諧共生」,2030年使命為「遏止並逆轉」生物多樣性流失,含4項長期目標與23項行動目標,重點包括30x30(陸海域各30%)、恢復30%退化生態系、減少有害補貼、企業揭露、尊重原住民與地方社區權利及數位序列資訊(DSI)治理。 五、國內呼應:國土計畫法與國土生態綠網對應目標1至3之空間整合;濕地保育法、海洋保育法與海洋保護區劃設對應30x30;野生動物保育法與瀕危物種生態服務給付對應物種復育;NBSAP與國家報告、里山倡議、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傳統知識保障、氣候變遷因應法之自然碳匯,分別呼應主流化、參與式治理與氣候行動目標。
為推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里山精神,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於2021
年推展「瀕危物種與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推動方案」,請說明該方案的
背景精神、主要內容以及所牽涉到的國內相關法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背景精神:本方案承接里山倡議(Satoyama Initiative)「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之理念,以社會-生態-生產地景(SEPLS)為單元,承認農漁山村之生產活動可維繫生物多樣性;並以生態系服務給付(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概念,由公部門以「生態薪水」購買在地友善保育行為,扭轉保育與生產對立之思維。 二、方案架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於2021年推動,分成「瀕危物種生態服務給付」與「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兩大軸線,透過縣市政府受理、社區與個人簽訂契約、查核後撥付,並與國土生態綠網之保育軸帶、里山社區輔導相互銜接。 三、瀕危物種給付內容:以石虎、草鴞、歐亞水獺、水雉等為對象,給付項目包括友善農地(不使用除草劑、毒鼠藥、獸鋏)、自主通報獎勵、巡護監測、家禽養殖戶防治設施補助及生態廊道營造,降低人獸衝突並提高族群存續機率,物種名單並逐年檢討增列。 四、重要棲地給付內容:針對水田湛水、菱角田、友善魚塭、草生地與水梯田等關鍵棲地,給付維持友善操作、延後翻耕或蓄水之「機會成本」,並要求拍攝紀錄與配合查核;目的在維持淺山與平原濕地之生態功能,形成社區自主守護機制。 五、法規依據與限制:主要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重要棲息環境、保護區劃設、禁用方法與危害處理)、森林法、農業發展條例、國土計畫法之國土保育地區、濕地保育法之生態補償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資源共管,並由公務預算支應。限制在於財源穩定性、給付標準與機會成本之落差、查核成本、避免形式化參與,以及與其他農業補貼之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