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2題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2 條規定,各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 型態及資源特性來進行分區管理。請利用國內某一個國家公園為例說明 這些分區管理類型,並陳述該法…

題目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2 條規定,各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 型態及資源特性來進行分區管理。請利用國內某一個國家公園為例說明 這些分區管理類型,並陳述該法對各分區的禁止及可從事行為的管理規 範?(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分區邏輯:國家公園法第12條規定,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為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五類,採分區分級管理(zoning),形成「核心保育—緩衝—利用」之空間層級,並以國家公園計畫與通盤檢討落實。
  • 二、核心保育分區:以墾丁國家公園為例,生態保護區包括南仁山、龍坑、香蕉灣海岸林與砂島等,供研究生態並嚴格保護天然生物社會;特別景觀區如佳樂水、貓鼻頭、鵝鑾鼻與大尖山,屬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嚴格限制開發行為。
  • 三、文化與利用分區:史蹟保存區以保存史前遺跡、文化遺址與古建築核心地區為主,如鵝鑾鼻燈塔及周邊史前遺址;遊憩區如墾丁大街、南灣、白沙灣、後壁湖,准許野外育樂活動與適當設施;一般管制區則涵蓋墾丁里、大光、港口等既有聚落與農地,准許原有土地利用型態。
  • 四、全區禁止行為:依第13條,園區內禁止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污染水質或空氣、採折花木、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圖形、任意拋棄果皮紙屑、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地區,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 五、分區許可與禁止:依第14條,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管理處許可,得為建築物與道路橋樑建設拆除、水道填塞改道、礦物土石勘採、土地開墾變更使用、垂釣放牧、纜車興建、溫泉利用及廣告招牌設置;史蹟保存區禁止毀損史蹟古物與任意改變地形地貌;特別景觀區與生態保護區禁止採集標本、興建工程及改變地形地貌;生態保護區原則禁止進入,僅經許可之研究、教育活動得為之。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