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測量製圖 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第1題

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15 分) 如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尚須提出那些文件? (10 分)

題目

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15 分) 如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尚須提出那些文件? (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令依據與辦理順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同規則第79條則明定應提出之文件。實務上須先完成建物測量(或委託測繪業製作建物標示圖),再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提出登記申請;兩者可併同送件,但測量為登記之前提,不可顛倒。
  • 二、共通應備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資料,法人為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基地坐落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門牌編釘證明。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應檢附基地使用權證明文件,例如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特別文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應另提出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範圍及持分比例證明、規約或起造人會議紀錄;共用部分不得分割,並應依條例第56條辦理第一次登記。委託他人代理者應附委託書,並由登記機關核對身分。
  • 四、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且無使用執照之替代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2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下列文件之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門牌編釘證明、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憑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以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五、審查重點與常見補正:文件原則上得以影本提出,必要時應核對正本;建物位置、面積、主要構造、層數須與使用執照及測量成果相符,不符者應先補正或重新測量。登記機關受理後應公告十五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始得登記;已登記之建物不得重複申請,並應查明有無欠稅、查封或禁止處分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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