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測量製圖 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測量製圖 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15 分) 如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尚須提出那些文件? (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令依據與辦理順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同規則第79條則明定應提出之文件。實務上須先完成建物測量(或委託測繪業製作建物標示圖),再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提出登記申請;兩者可併同送件,但測量為登記之前提,不可顛倒。
  • 二、共通應備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資料,法人為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基地坐落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門牌編釘證明。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應檢附基地使用權證明文件,例如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特別文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應另提出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範圍及持分比例證明、規約或起造人會議紀錄;共用部分不得分割,並應依條例第56條辦理第一次登記。委託他人代理者應附委託書,並由登記機關核對身分。
  • 四、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且無使用執照之替代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2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下列文件之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門牌編釘證明、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憑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以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五、審查重點與常見補正:文件原則上得以影本提出,必要時應核對正本;建物位置、面積、主要構造、層數須與使用執照及測量成果相符,不符者應先補正或重新測量。登記機關受理後應公告十五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始得登記;已登記之建物不得重複申請,並應查明有無欠稅、查封或禁止處分等限制。

第2題

地籍圖重測時,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雖到場而不指界者,如何 處理?(15 分) 重測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如何處理?(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令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地籍圖重測之辦理;第46條之2明定重測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通知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一定順序逕行施測;第46條之3則規定重測結果公告三十日及聲請複丈之程序。此三條為處理未到場指界問題之核心依據。
  • 二、未到場或到場不指界之逕行施測順序:依土地法第46條之2,地政機關應依下列順序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並應於地籍調查表詳實記載未到場或拒不指界之事實、通知送達情形、所採順序及理由,必要時拍照、錄影存證,以備日後查考。
  • 三、程序保障:重測前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到場指界,通知應載明時間、地點及不到場之法律效果;通知應送達戶籍地或登記簿所載住址,無法送達者辦理公示送達。施測時宜會同鄰地所有權人、村(里)長、地政士或地方公正人士在場,必要時請轄區警察協助,以減少爭議。
  • 四、法律效果與救濟:未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不得於公告期間內繳費聲請複丈,此為重要之差別待遇;惟其仍得循陳情、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主張權利,或於嗣後辦理土地複丈、更正登記時處理。考生作答宜點明「不得複丈」之法律效果,以顯示層次。
  • 五、到場不能指界之處理:到場之所有權人因年邁、識別能力不足、界址滅失、地形地貌變遷或土地被占用等原因不能指界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附委託書)代為指界;亦得申請地政機關協助指界,由測量人員依舊地籍圖、鄰地界址、現況及地方習慣提供意見,經所有權人確認後設立界標。仍不能指界者,回歸土地法第46條之2逕行施測並於調查表註記;涉及界址爭議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內政部相關規定協調處理,必要時提請不動產糾紛調處。

第3題

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申請建物複丈?(15 分) 新建之建物在何種情況下,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建物複丈之意義與依據:建物複丈係就已登記或已測量之建物,因標示變更而重新測量其位置、面積、構造、層數等,並據以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建物測量章之規定,由建物所有權人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繳納複丈費,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及有關圖說。
  • 二、得申請複丈之情形:一、建物增建、改建、新建;二、建物部分滅失;三、基地分割、合併或界址調整致建物坐落基地變動;四、門牌整編或門牌變更;五、建物合併或分割;六、建物位置、面積、構造、層數等標示與實際不符;七、法院判決、和解或調處確定,或登記機關依職權辦理更正;八、其他有關建物標示之變更事項。
  • 三、申請程序與效果: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圖、位置圖、平面圖等,經地政事務所審查後排定測量。測量結果應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據以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涉及權利範圍變動者,並應會同他項權利人處理,以維護交易安全。
  • 四、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情形:一、未依建築法領得使用執照,且無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二、建物坐落之基地尚未辦理地籍測量或未經登記,無從確定基地地號;三、建物位置、面積、主要構造與使用執照或核准圖說不符,未經補正;四、屬違章建築,或位於依法不得建築、已公告徵收或拆遷地區;五、同一建物已辦理第一次測量或已登記而重複申請;六、建物越界占用他人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或未解決權屬爭議。
  • 五、實務提醒: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辦理,並注意建物與基地權利主體是否一致;區分所有建物應先確定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範圍。作答時宜先區辨「第一次測量」與「複丈」之不同:前者在建立初始標示,後者在變更已登記標示,兩者申請要件、規費與法律效果迥異,切勿混用。

第4題

測繪業申請的要件為何?(10 分) 測繪業配置之測量員具備何種資格可以擔任測量員?(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令依據與制度架構:依國土測繪法第27條以下規定,經營測繪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許可,取得許可後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始得營業;其申請條件、程序、應備文件、許可證核發與管理,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測繪業許可登記及管理辦法規範,並應加入同業公會,形成「許可、登記、公會」三層管理架構。
  • 二、申請要件:一、主體資格:以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公司或商業為限;二、資本額:實收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現行辦法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人員:置測量員三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具備測量技師或高考測量製圖類科及格資格;四、負責人不得有法定消極資格,如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曾犯特定之罪經判決確定等;五、具備固定營業場所及必要測繪儀器設備;六、檢附申請書、公司章程、資本額證明、測量員名冊及資格證明、設備清冊等文件。
  • 三、測量員資格之一:依國土測繪法及相關辦法,測量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測量技師考試及格,領有測量技師證書者;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測量製圖類科考試及格者;三、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測量製圖類科考試及格,並具有規定年限以上測量工作經驗者。
  • 四、測量員資格之二與認定: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測量、地政、土木、地理資訊等相關系(科)畢業,並具有規定年限以上測量工作經驗,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五、領有國外相當資格經認證者。測量員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測繪業,異動時應報請備查;測繪成果並應由測量技師或符合資格之測量員簽署負責,以落實專業責任。
  • 五、管理義務與檢討:測繪業應於許可範圍內營業,不得將許可證借予他人使用或轉包予未經許可者;應保存測繪成果及相關紀錄一定年限,接受主管機關查核;許可事項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歇業應繳銷許可證。現行制度宜強化測量員在職訓練與成果品質抽查,並建立跨機關資訊勾稽,以確保測繪成果之正確性與公共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