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測量製圖 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第2題

地籍圖重測時,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雖到場而不指界者,如何 處理?(15 分) 重測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如何處理?(10 分)

題目

地籍圖重測時,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雖到場而不指界者,如何 處理?(15 分) 重測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如何處理?(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令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地籍圖重測之辦理;第46條之2明定重測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通知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一定順序逕行施測;第46條之3則規定重測結果公告三十日及聲請複丈之程序。此三條為處理未到場指界問題之核心依據。
  • 二、未到場或到場不指界之逕行施測順序:依土地法第46條之2,地政機關應依下列順序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並應於地籍調查表詳實記載未到場或拒不指界之事實、通知送達情形、所採順序及理由,必要時拍照、錄影存證,以備日後查考。
  • 三、程序保障:重測前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到場指界,通知應載明時間、地點及不到場之法律效果;通知應送達戶籍地或登記簿所載住址,無法送達者辦理公示送達。施測時宜會同鄰地所有權人、村(里)長、地政士或地方公正人士在場,必要時請轄區警察協助,以減少爭議。
  • 四、法律效果與救濟:未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不得於公告期間內繳費聲請複丈,此為重要之差別待遇;惟其仍得循陳情、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主張權利,或於嗣後辦理土地複丈、更正登記時處理。考生作答宜點明「不得複丈」之法律效果,以顯示層次。
  • 五、到場不能指界之處理:到場之所有權人因年邁、識別能力不足、界址滅失、地形地貌變遷或土地被占用等原因不能指界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附委託書)代為指界;亦得申請地政機關協助指界,由測量人員依舊地籍圖、鄰地界址、現況及地方習慣提供意見,經所有權人確認後設立界標。仍不能指界者,回歸土地法第46條之2逕行施測並於調查表註記;涉及界址爭議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內政部相關規定協調處理,必要時提請不動產糾紛調處。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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