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經濟
第4題
內政部於111 年發布「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作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後,引導特登工廠辦理土地合法化的重要 依據。請依前述土地變更處理…
題目
內政部於111 年發布「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作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後,引導特登工廠辦理土地合法化的重要 依據。請依前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詳述都市計畫特登工廠辦理土地使 用規劃規定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背景與定位:工廠管理輔導法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修正後建立「特定工廠登記」制度,輔導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前既存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合法化。內政部於一百十一年發布「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作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特登工廠辦理土地變更的審議依循,其性質為行政規則與處理原則,並非法律位階,實際個案仍須回歸都市計畫法與相關法令辦理。
- 二、適用對象與變更範圍:適用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且坐落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變更範圍以原核准廠地範圍為原則,不得藉由變更程序擴大廠地面積或夾帶周邊土地;並應符合國土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規範,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活動斷層、洪氾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等不得開發區位者,原則上不予受理。
- 三、土地使用規劃規定:變更後使用分區以工業區、產業專用區等工業使用為主,不得變更為住宅、商業等高強度或不相容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相關規定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綠地、停車場、污水處理與防災設施,並與周邊路網銜接;與住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使用之間應留設隔離綠帶或緩衝設施;建蔽率、容積率依各該都市計畫規定,並得要求退縮建築。
- 四、環境、防災與回饋條件:應具備污水處理、廢棄物清理、消防、水土保持與出流管制等設施,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因變更後土地價值提升,應依處理原則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辦理回饋,例如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繳納代金或認養公共設施;並得附加不得再擴建、不得變更為其他使用、限期完成建築使用等附帶條件,未履行者得廢止原變更。
- 五、審議程序與答題提醒:原則上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辦理個案變更,提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會同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非都市土地者另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處理。考生作答時應注意,隔離綠帶寬度、回饋比例與面積門檻等具體數值,仍以最新公告條文及個案審議結果為準,宜表述為「依處理原則所定比例」而非逕自填列數字,以免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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