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經濟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經濟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近年來地緣政治板塊重組,我國各種產業廠商為因應供應鏈重組,正積 極展開全球佈局。然而,傳統區域發展政策若採取以單一發展模式套用 於不同地區的治理思維,往往容易忽略各區域在產業結構、知識技術基 礎與空間資源上的差異,而恐難以因應此波全球化下的產業空間重組。 因此請從區域經濟發展觀點,說明此種作法在面對旗艦廠商全球佈局趨 勢時,對我國既有產業聚落可能造成那些問題?(10 分)承上,在當前 發展脈絡下,試以我國產業聚落,應如何擺脫同質性競爭,並發展出因 地制宜的創新角色與全球在地連結策略。(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分析架構與政策邏輯:區域經濟發展觀點認為,產業聚落的競爭力來自「地方鑲嵌」(local embeddedness)與「制度厚實」(institutional thickness),包含在地供應鏈、技術勞工、研發法人與社會網絡。若以單一發展模式套用於不同地區,忽略各地在產業結構、知識技術基礎與空間資源上的差異,就會形成「樣板式治理」,難以回應旗艦廠商(flagship firm)全球佈局所帶動的產業空間重組。
  • 二、資源錯置與同質競爭:在未評估地方條件的情況下就廣設園區、加碼租稅與土地優惠,容易造成產業用地供給過剩、園區閒置與農地流失,並排擠保育及公共設施用地;地方財政也因招商競賽(race to the bottom)而惡化。各縣市競相複製同一套產業劇本,形成區間同質競爭與零和局面,無法建立差異化優勢。
  • 三、低階鎖定、斷鏈與極化:聚落若僅以成本與代工競爭,將被壓縮於價值鏈低端,形成「低階鎖定」(low-road lock-in)。旗艦廠商全球佈局後,訂單、研發與總部外移,在地衛星工廠失去技術與市場連結,出現「空間跳過」(spatial bypass)與產業空洞化;核心地區磁吸人才與資本,邊緣地區被邊緣化,就業與所得趨於兩極,且對單一旗艦的依賴使地方承受景氣循環與地緣政治風險,聚落韌性不足。
  • 四、因地制宜的創新角色:應以「相關多樣性」(related variety)與既有能力為基礎,辨識區域獨特資產(unique assets),如精密機械、半導體封測、農漁加工、綠能、航太與生醫,差異化定位為核心研發型、關鍵零組件型、系統整合型、驗證測試型或循環材料型角色。同時建構區域創新系統(regional innovation system),由大學與法人在地設點,建置共用實驗室、試量產線與檢測驗證平台,技職體系對接產業需求,並以平台服務取代現金補貼,協助中小企業數位與淨零轉型。
  • 五、全球在地連結與治理創新:推動價值鏈升級,由委託代工(OEM)走向設計代工(ODM)與自有品牌(OBM),切入關鍵材料、設備與軟體;要求旗艦廠商提高在地採購、培育供應商並促進技術擴散與人才交流;結合海外台商網絡、姊妹園區與跨國研發合作,形成人才與知識循環。治理上應建立跨域區域平台、明確中央與地方分工,並以改善績效而非補助金額作為考核依據,使聚落由「同質競爭」轉向「差異共生」。

第2題

全球化下的高科技產業聚落雖帶動了區域經濟成長,但其高度集中的就 業人口與資本,往往對周邊都市空間結構產生強烈的外部性(如高房價、 交通壅塞等),以及鄰近空間彼此發展上的扭曲和失衡。請試以我國特定 科技廊帶為例,分析此種經濟成長與空間失衡的矛盾現象;並從都市計 畫與國土空間發展的尺度,提出促進園區與周邊地區共融的具體規劃策 略。(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現象與理論基礎:我國科技廊帶如新竹至苗栗、台中至彰化、台南至高雄半導體S廊帶,因聚集經濟(agglomeration economies)帶來知識外溢、專業分工與勞動市場共用而快速成長;但同時產生擁擠成本(congestion cost)與負外部性,包括房價與租金高漲、交通壅塞、水電資源緊繃、污染與廢棄物增加、農地與違章工廠交錯、公共設施與社會住宅不足,以及通勤圈外擴與都市蔓延。
  • 二、成長與失衡的矛盾:其一為「園區—城市斷裂」,科學園區多屬封閉式特定區,與周邊里鄰生活機能脫節,形成生產島嶼;其二為核心—邊緣極化,就業與資本集中,周邊鄉鎮僅提供廉價土地與勞動,收益外流;其三為空間排擠,住宅、產業與農業競用土地,弱勢被迫外移;其四為治理破碎化,園區管理局、縣市政府與鄉鎮公所權責分立,外部成本由地方承擔而稅收分配不對稱;其五為韌性風險,單一產業的景氣循環直接衝擊地方。
  • 三、都市計畫尺度的規劃策略:以園區為核心劃設「產業—生活共榮圈」,辦理周邊整體開發或通盤檢討,導入混合使用與彈性分區;採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於軌道與轉運節點配置住宅、商業與公共服務,抑制蔓延;同步留設社會住宅、員工住宅、托育、長照與醫療設施;運用開發影響費、容積獎勵與回饋機制(捐地、代金、設施認養)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並以藍綠基盤、滯洪、隔離綠帶與污染總量管制強化防災與環境品質。
  • 四、國土空間尺度的策略:以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引導產業用地總量與區位,避免遍地開花;建立跨縣市區域治理平台與產業用地儲備、媒合機制;進行水電資源總量調配,配套再生能源與再生水;整合城際軌道與區域交通,形成多核心網絡;並以地方創生與二線城市產業培育分散風險。對於零星違章工廠,應輔導搬遷至合法園區,避免與農地夾雜,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與國土秩序。
  • 五、制度配套與結語:建議設立「園區—地方共榮基金」,將在地就業與採購比例、社會影響評估與資訊公開納入審議,並由中央、地方與園區管理機關共同簽訂合作備忘錄。唯有把外部性納入開發決策,使園區由「生產飛地」轉為「區域創新節點」,才能在經濟成長與空間公平之間取得平衡。

第3題

過去區域發展政策多以產值、廠商家數或就業人數等量化指標,作為衡 量地方經濟績效之主要標準。然而,面對極端氣候、城鄉發展失衡及人 口結構變遷等挑戰,單純以經濟成長為導向之衡量方式,已難完整反映 區域發展之品質。請從區域經濟與空間發展觀點,分析傳統成長導向指 標之侷限;並以包容性成長為核心,論述我國應如何建構新的區域發展 評估指標體系,以及如何運用該體系引導未來都市與國土空間發展策 略。(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傳統成長導向指標的侷限:其一為重總量而輕分配,國內生產毛額(GDP)、產值與廠商家數無法反映所得分配、就業品質與弱勢處境;其二為未計外部成本,污染、碳排、交通壅塞與農地流失未予扣減,成長可能以環境與健康為代價;其三為忽略非市場價值,志工、照顧勞動、生態服務與文化資產不計入;其四為無法反映空間差異,總量掩蓋城鄉與區域差距及可及性不足;其五為短視且易操弄,以投資額與招商數衝量,忽略企業留存率與產業韌性。
  • 二、包容性成長的內涵:包容性成長(inclusive growth)強調成長果實的參與與共享,兼顧機會平等、就業品質、社會保障與空間正義(spatial justice),核心精神是不讓任何人、任何地方被遺落,並將環境永續與區域韌性納入,與永續發展目標(SDGs)及包容性財富(inclusive wealth)概念一致,可作為修正成長導向思維的理論基礎。
  • 三、指標體系的建構:建議採四大構面、多層級架構。經濟構面包含附加價值、薪資中位數、就業品質、中小企業存活率、研發強度與產業多樣性;社會構面包含可支配所得差距、住宅負擔率、公共服務可及性(醫療、托育、長照、教育)及交通與數位可及性;環境構面包含人均碳排、綠覆率、災害暴露度與資源循環率;治理構面包含地方財政自主、參與式預算與資訊公開。技術上須標準化、設定權重、建立常模與儀表板(dashboard),並公開計算方法。
  • 四、引導空間發展的運用:將指標納入計畫審議與預算配置,作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部門計畫與補助分配的依據;對落後地區以可及性與基本公共服務為優先,而非僅衝刺產值;績效考核改以改善幅度與差距縮小取代絕對數量;並與地方創生、TOD、社會住宅及淨零轉型路徑整合,使指標成為引導都市與國土空間策略的政策工具,而非事後統計。
  • 五、限制與建議:指標仍有簡化、資料品質不一、權重爭議與「指標治理」的形式化風險,亦可能誘發數字美化。建議建立滾動檢討與公民參與機制,搭配質性訪談與個案評估,並區分全國、區域與地方層級指標,避免以單一綜合分數取代政策判斷。

第4題

內政部於111 年發布「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作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後,引導特登工廠辦理土地合法化的重要 依據。請依前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詳述都市計畫特登工廠辦理土地使 用規劃規定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背景與定位:工廠管理輔導法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修正後建立「特定工廠登記」制度,輔導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前既存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合法化。內政部於一百十一年發布「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作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特登工廠辦理土地變更的審議依循,其性質為行政規則與處理原則,並非法律位階,實際個案仍須回歸都市計畫法與相關法令辦理。
  • 二、適用對象與變更範圍:適用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且坐落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變更範圍以原核准廠地範圍為原則,不得藉由變更程序擴大廠地面積或夾帶周邊土地;並應符合國土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規範,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活動斷層、洪氾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等不得開發區位者,原則上不予受理。
  • 三、土地使用規劃規定:變更後使用分區以工業區、產業專用區等工業使用為主,不得變更為住宅、商業等高強度或不相容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相關規定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綠地、停車場、污水處理與防災設施,並與周邊路網銜接;與住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使用之間應留設隔離綠帶或緩衝設施;建蔽率、容積率依各該都市計畫規定,並得要求退縮建築。
  • 四、環境、防災與回饋條件:應具備污水處理、廢棄物清理、消防、水土保持與出流管制等設施,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因變更後土地價值提升,應依處理原則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辦理回饋,例如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繳納代金或認養公共設施;並得附加不得再擴建、不得變更為其他使用、限期完成建築使用等附帶條件,未履行者得廢止原變更。
  • 五、審議程序與答題提醒:原則上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辦理個案變更,提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會同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非都市土地者另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處理。考生作答時應注意,隔離綠帶寬度、回饋比例與面積門檻等具體數值,仍以最新公告條文及個案審議結果為準,宜表述為「依處理原則所定比例」而非逕自填列數字,以免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