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
第1題
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的理論依據,(10 分)請進一步說明現行變更回 饋的相關法令規定包括那些?(15 分)
題目
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的理論依據,(10 分)請進一步說明現行變更回 饋的相關法令規定包括那些?(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理論依據首在外部性內部化(internalization of externality)與受益者付費(beneficiary pays principle)。土地變更分區或提高開發強度,使基地獲得可觀開發利益,卻對周邊公共設施、交通與環境產生外部成本;若任地主獨享利益而不負擔成本,即形成利得私有、成本社會化之失衡。故以捐地、繳納代金或提供公益設施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使社會成本反映於開發決策,此即 Pigou 稅(Pigouvian tax)與衝擊費(impact fee)之精神。
- 二、其次為漲價歸公與財產權社會義務。憲法第143條揭示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人民共享,平均地權條例據以建立漲價歸公機制;變更所生價值增量多源於政府公共投資與管制鬆綁,屬計畫受益(betterment),自應部分回饋社會。另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Sozialbindung),惟回饋仍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三、法律層次之規範,主要包括: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對於配合重大建設逕為變更之程序規範;第83條之1容積移轉制度,透過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之容積移轉,實現公共設施用地取得與古蹟保存之回饋功能;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開發許可與使用分區變更應捐贈土地或繳交回饋金;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制度並得收取國土保育費、影響費;都市更新條例要求更新事業提供公益設施;產業創新條例對產業園區開發亦課以回饋義務。
- 四、法規命令與地方自治層次,包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關於變更編定應捐贈土地或繳交回饋金之規定、各縣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自治條例或審議原則(如臺北市、新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以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長期援用之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其多以變更後土地價值增量之一定比例,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基準,並要求回饋金專款專用於地方公共設施建設。
- 五、實務上回饋工具包括捐贈土地、繳納代金、提供樓地板面積、認養公共設施及容積移轉等。惟現行法制分散、缺乏統一計算基準,易生一國多制與協商式回饋之公平性質疑;部分回饋金未落實專款專用,亦缺乏成效評估。建議以法律位階建立統一之開發影響評估與回饋基準,明定回饋項目、比例上限、審議程序與救濟途徑,並公開計算過程,以兼顧都市發展、財政永續與財產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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