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的理論依據,(10 分)請進一步說明現行變更回 饋的相關法令規定包括那些?(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理論依據首在外部性內部化(internalization of externality)與受益者付費(beneficiary pays principle)。土地變更分區或提高開發強度,使基地獲得可觀開發利益,卻對周邊公共設施、交通與環境產生外部成本;若任地主獨享利益而不負擔成本,即形成利得私有、成本社會化之失衡。故以捐地、繳納代金或提供公益設施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使社會成本反映於開發決策,此即 Pigou 稅(Pigouvian tax)與衝擊費(impact fee)之精神。
  • 二、其次為漲價歸公與財產權社會義務。憲法第143條揭示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人民共享,平均地權條例據以建立漲價歸公機制;變更所生價值增量多源於政府公共投資與管制鬆綁,屬計畫受益(betterment),自應部分回饋社會。另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Sozialbindung),惟回饋仍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三、法律層次之規範,主要包括: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對於配合重大建設逕為變更之程序規範;第83條之1容積移轉制度,透過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之容積移轉,實現公共設施用地取得與古蹟保存之回饋功能;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開發許可與使用分區變更應捐贈土地或繳交回饋金;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制度並得收取國土保育費、影響費;都市更新條例要求更新事業提供公益設施;產業創新條例對產業園區開發亦課以回饋義務。
  • 四、法規命令與地方自治層次,包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關於變更編定應捐贈土地或繳交回饋金之規定、各縣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自治條例或審議原則(如臺北市、新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以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長期援用之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其多以變更後土地價值增量之一定比例,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基準,並要求回饋金專款專用於地方公共設施建設。
  • 五、實務上回饋工具包括捐贈土地、繳納代金、提供樓地板面積、認養公共設施及容積移轉等。惟現行法制分散、缺乏統一計算基準,易生一國多制與協商式回饋之公平性質疑;部分回饋金未落實專款專用,亦缺乏成效評估。建議以法律位階建立統一之開發影響評估與回饋基準,明定回饋項目、比例上限、審議程序與救濟途徑,並公開計算過程,以兼顧都市發展、財政永續與財產權保障。

第2題

「自然為本解方」(Nature-based Solutions, NbS)已成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發會)推動「2050 淨零轉型」及氣候變遷調適的核心戰略之一,何 謂自然為本解方?(10 分)試詳述空間規劃體系可以如何實踐自然為本 解方,目前主要挑戰為何?(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自然為本解方(Nature-based Solutions, NbS)係指透過保護、永續管理與復育自然或經人為改造之生態系,有效且調適性地回應社會挑戰,同時增進人類福祉與生物多樣性之行動(IUCN, 2016)。其並非單純之生態保育,而是以自然資本為手段、以社會問題為標的之整合性策略,強調以自然解題,而非以工程硬體對抗風險。
  • 二、內涵與類型:NbS 可分三類,一是對自然生態系之保護與保存(如保護區、濕地);二是對既有生態系之永續管理(如里山農業、永續林業、都市綠地管理);三是對退化生態系之復育與再造(如河川還地於河、海岸沙丘復育)。IUCN 全球標準提出八項原則,包括回應社會挑戰、依尺度設計、維護生物多樣性、經濟可行性、包容性治理、權衡取捨、適應性管理與主流化於政策。
  • 三、在國土規劃層面,應以國土計畫功能分區為載體,將氣候變遷調適與碳匯保全納入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之劃設與管制,並以成長管理引導發展集中於城鄉發展地區,避免破壞碳匯與滯洪空間;同時於全國及縣市國土計畫中建立藍綠基盤(blue-green infrastructure)網絡、劃設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並以使用許可之附款要求開發者保留生態廊道與滯洪空間。
  • 四、在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層面,可透過通盤檢討劃設公園綠地、都市林與生態廊道,導入海綿城市與低衝擊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 LID)、透水鋪面、綠屋頂與雨水花園;配合流域綜合治理、滯洪池與還地於河策略降低洪患;並以容積獎勵、綠建築標章、都市更新公益回饋等工具,將 NbS 轉化為可操作之土地使用條件與設計規範。
  • 五、主要挑戰包括:NbS 概念邊界模糊,缺乏量化績效指標與碳匯係數;生態效益具長期性與外部性,難與短期開發利益競爭;跨部門、跨轄區治理協調不足,目的事業法規與國土計畫未完全對接;土地權屬複雜、維護財源不穩定;並須避免綠化引致之仕紳化(green gentrification)。建議建立在地化評估指引與監測平台、設置長期維護基金,並將 NbS 納入部門計畫審議與預算編列之必要條件。

第3題

請敘明國土計畫法如何規範各級國土計畫接軌部門計畫?(10 分)試評 述目前全國國土計畫與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與部門計畫的銜接情形與 挑戰。(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架構:國土計畫法第5條建立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之三層體系;第17條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涉及國土空間利用者並應徵詢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意見;第9條、第10條則分別要求全國與縣市國土計畫表明部門計畫之指導原則與空間配置,形成由上而下指導、由下而上回饋之接軌機制。
  • 二、全國層面:全國國土計畫以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四大功能分區及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指導交通、水利、能源、產業、住宅等部門計畫之區位與總量;並透過國土白皮書、部門計畫先期協商、國土計畫審議會之聯席審議,要求重大建設計畫於規劃階段即確認與功能分區之相容性,避免先核定、後修計畫之現象。
  • 三、縣市層面:縣市國土計畫應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訂定成長管理計畫、城鄉發展總量與成長界線,並將部門投資(如產業園區、社會住宅、軌道建設)納入空間配置;各部門依此擬訂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於辦理使用許可或開發許可時,須符合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並經由聯合審查、附款與負擔機制與部門計畫相互勾稽。
  • 四、銜接情形評述:目前全國國土計畫已就部門空間發展策略與總量作出原則性指導,縣市國土計畫亦多完成公告,惟多數部門計畫仍以先有預算、後找土地之邏輯運作,空間需求常於個案開發時才回饋至國土計畫,形成實質之計畫追趕開發。此外,功能分區圖與部門圖資精度不一,產業、能源、交通部門之區位需求與國土保育競合,仍賴個案協調。
  • 五、挑戰與建議:主要挑戰包括部門本位主義、缺乏具拘束力之總量管制與退場機制、審議時程與預算週期錯置、地方規劃能量不足,以及民眾參與流於形式。建議強化國土計畫審議會對部門計畫之實質審查權,建立部門計畫空間相容性檢核表與總量定期盤點機制,並以資訊公開與跨域平台提升協調效率,使國土計畫真正成為部門投資之上位空間框架。

第4題

何謂國土復育促進地區?(10 分)請闡述其在國土計畫中所扮演的角色 以及相關執行機制為何?(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係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規定,對於環境已嚴重退化或具重大災害潛勢,須積極投入資源進行復育之地區,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並進行復育工作。其性質非單純之禁止開發區,而是問題導向、行動導向之空間治理單元,目的在回復國土機能、降低災害風險並保障居民安全。
  • 二、劃定條件與類型:依同條規定,包括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地質災害敏感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海岸嚴重侵蝕地區、河川嚴重淤積或污染地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之地區。其多分布於山坡地、海岸與流域交界之敏感地帶,常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農業生產環境及聚落安全重疊,具高度社會敏感性。
  • 三、在國土計畫中之角色:其一,作為國土保育地區之行動補強,將消極管制轉化為積極復育;其二,作為氣候變遷調適與淨零轉型之空間節點,透過造林、濕地復育增加碳匯與滯洪;其三,作為國土空間秩序調整工具,引導高風險地區聚落之遷移與土地再利用;其四,作為跨部門整合平台,串接水利、水土保持、林業、原住民族與地方民政資源。
  • 四、執行機制:依第24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內容包括復育範圍、目標、工法、期程、經費與土地取得方式,並得設國土復育基金支應。執行上須結合土地使用管制(禁限建、使用許可附款)、居民安置與損失補償、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以及跨域治理平台與長期監測,並定期檢討復育成效。
  • 五、限制與建議:現行面臨權責分散、復育基金財源不穩、居民生計與搬遷意願低落、復育與保育利用衝突,以及缺乏量化成效指標等問題。建議明確中央統籌與地方執行之分工,建立復育優先順序與績效指標,結合碳匯與生態補償誘因(如生態服務給付),並強化在地參與及安置配套,使復育促進地區由限制發展轉為韌性轉型之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