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1題

藥師A 在臺北市某連鎖社區藥局執業並辦理執業登記。某日,位於新北 市的連鎖分店因藥師突發急性腸胃炎請假,導致該分店面臨無藥師調劑 的窘境。該連鎖體系負責人隨即一…

題目

藥師A 在臺北市某連鎖社區藥局執業並辦理執業登記。某日,位於新北 市的連鎖分店因藥師突發急性腸胃炎請假,導致該分店面臨無藥師調劑 的窘境。該連鎖體系負責人隨即一通電話通知藥師A 下午直接前往新北 分店支援調劑業務。藥師A 便直接前往新北分店執業,並在當天下午調 劑了30 筆一般處方箋與2 筆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藥師A 前往新北分店支援調劑之行為,是否符合現行藥師法之規範? 其正確之法制作業流程應如何辦理? 針對當天調劑的第二級管制藥品,新北分店在處方箋的管理(如簽名、 保存)上應注意那些與一般處方箋不同之法定特殊規範?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依藥師法第7條規定,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經核准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業;同法第9條並明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藥師A既已在臺北市完成執業登記,其合法執業處所即為臺北市該連鎖藥局,未經核准逕赴新北市分店調劑,已違反執業處所單一性與登記主義。
  • 二、藥師法第9條但書就機構間支援(support)另設例外,允許藥局因業務需要相互支援,惟應由原執業藥局事先檢具支援事由、支援期間、支援藥師名冊及原執業執照影本,報請原執業所在地(臺北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支援所在地(新北市)主管機關;未及事先報備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行報備。
  • 三、本案連鎖體系負責人僅以電話通知,未備齊文件亦未經備查,藥師A即前往調劑三十筆一般處方箋,程序上顯有瑕疵。藥師A應先確認支援案已完成報備,或要求負責人補正書面申請後始得執行調劑;若屬長期派駐,則應辦理執業登記變更,並依同法第8條加入新北市藥師公會。
  • 四、就第二級管制藥品部分,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至第10條,醫師開立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使用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藥品名稱、劑量、用法、開立日期及醫師簽章;領受人應於處方箋簽名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藥師核對。
  • 五、藥師調劑後應於專用處方箋簽名蓋章,該處方箋應保存五年(一般處方箋為三年),並與一般處方箋分開專冊保管、置於安全處所供查核;同時應逐日將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詳實登載於簿冊。此與一般處方箋僅須保存三年、無須領受人簽名之要求,顯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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