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藥師A 在臺北市某連鎖社區藥局執業並辦理執業登記。某日,位於新北 市的連鎖分店因藥師突發急性腸胃炎請假,導致該分店面臨無藥師調劑 的窘境。該連鎖體系負責人隨即一通電話通知藥師A 下午直接前往新北 分店支援調劑業務。藥師A 便直接前往新北分店執業,並在當天下午調 劑了30 筆一般處方箋與2 筆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藥師A 前往新北分店支援調劑之行為,是否符合現行藥師法之規範? 其正確之法制作業流程應如何辦理? 針對當天調劑的第二級管制藥品,新北分店在處方箋的管理(如簽名、 保存)上應注意那些與一般處方箋不同之法定特殊規範?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依藥師法第7條規定,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經核准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業;同法第9條並明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藥師A既已在臺北市完成執業登記,其合法執業處所即為臺北市該連鎖藥局,未經核准逕赴新北市分店調劑,已違反執業處所單一性與登記主義。
  • 二、藥師法第9條但書就機構間支援(support)另設例外,允許藥局因業務需要相互支援,惟應由原執業藥局事先檢具支援事由、支援期間、支援藥師名冊及原執業執照影本,報請原執業所在地(臺北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支援所在地(新北市)主管機關;未及事先報備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行報備。
  • 三、本案連鎖體系負責人僅以電話通知,未備齊文件亦未經備查,藥師A即前往調劑三十筆一般處方箋,程序上顯有瑕疵。藥師A應先確認支援案已完成報備,或要求負責人補正書面申請後始得執行調劑;若屬長期派駐,則應辦理執業登記變更,並依同法第8條加入新北市藥師公會。
  • 四、就第二級管制藥品部分,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至第10條,醫師開立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使用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藥品名稱、劑量、用法、開立日期及醫師簽章;領受人應於處方箋簽名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藥師核對。
  • 五、藥師調劑後應於專用處方箋簽名蓋章,該處方箋應保存五年(一般處方箋為三年),並與一般處方箋分開專冊保管、置於安全處所供查核;同時應逐日將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詳實登載於簿冊。此與一般處方箋僅須保存三年、無須領受人簽名之要求,顯有不同。

第2題

病人張先生因長期罹患重度癌症疼痛,定期至某醫學中心疼痛科就診。 某日,張先生長子持該院醫師開立之處方箋,前往市區內某特約社區藥 局(由林藥師獨資主持)調劑。林藥師在交付藥品與填報紀錄時,發生 了下列3 個獨立的實務情境: 情境A:處方箋品項為嗎啡錠(Morphine Tablets 10 mg)。林藥師核對處 方無誤後,將藥品交付給前來代領的張先生長子。林藥師要求 長子在處方箋背面簽名並留下身分證字號,但長子表示出門太 急沒帶證件、記不得身分證字號,林藥師因與張先生相熟,便 讓長子僅簽姓名後便將藥品交付。 情境B:同一張處方箋上另開立有佐沛眠錠(Zolpidem 10 mg)。林藥師 在調劑完嗎啡與佐沛眠後,將該張處方箋與藥局內其他一般藥 品處方箋混在一起裝訂,並放入地下室庫房,一般處方箋保存 3 年期滿後即可銷毀。 情境C:隔週,地方衛生局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派員至該藥局 進行管制藥品定期實地稽查。稽查員要求林藥師出示該藥局最 新一季的「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林藥師表示上週藥局業務 太忙,沒有登載結存紀錄,但核對調劑量及庫存量相符。 請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分別論定情境A 中的嗎啡與情境B 中的佐 沛眠各屬於第幾級管制藥品?醫師開立這兩類藥品時,在處方箋的形 式與領受人程序上有何法定差異?(10 分) 請論述情境A、情境B 與情境C 中,林藥師之行政作業分別違反了管 制藥品管理條例之何項具體規範?主管機關依法得對其處以何種行 政處分?(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分級品項,嗎啡(Morphine)屬第一級管制藥品,佐沛眠(Zolpidem)屬第四級管制藥品。第一級至第三級之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較高,管制密度最嚴;第四級則屬醫療用途廣泛、濫用風險相對較低者,管制強度較寬。
  • 二、處方箋形式之差異:醫師開立嗎啡,應使用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藥品名稱、劑量、用法、開立日期,並由醫師簽名蓋章;開立佐沛眠則使用一般處方箋,依藥事法及醫師法規定記載即可,無須專用格式與專用箋編號管理。
  • 三、領受人程序之差異:調劑第一級管制藥品時,病人或代領人應於專用處方箋上簽名,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藥師核對,藥師核對無誤後簽名蓋章,處方箋保存五年;第四級則無強制領受人簽名及查驗證件之規定,惟藥師仍應簽章,並將收支登載於管制藥品簿冊、依限申報。
  • 四、情境A:林藥師未查驗長子身分證件、未取得身分證字號即交付嗎啡,違反領受人簽名及身分核對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罰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或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業或廢止管制藥品登記證。
  • 五、情境B:該處方箋併含嗎啡,整張屬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應保存五年並專冊分開保管,林藥師誤依一般處方箋三年期限處理,且混同裝訂、置於地下室,違反保存年限及保管方式。情境C:未登載收支結存簿冊,違反詳實登載義務,縱核對庫存相符亦不能免責,二者均得依前開罰則裁處並限期改善。

第3題

某縣市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指稱轄區內某中藥行涉嫌販售未經核准的 宣稱療效偽藥。衛生局稽查員協同警察於當日傍晚直接強行破門進入該 中藥行的私人住宅部分進行搜索,並在未出示任何書面公文的情況下, 當場扣押現場所有不明粉末,並口頭對負責人表示:「你這家店從現在開 始勒令停業3 個月。」 請從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與誠實信用原則,分析說 明該衛生局稽查人員之行政行為有那些違法或不當之處?(13 分) 該負責人在現場若不服稽查人員之口頭勒令停業處分,依法得當場或 事後採取何種救濟或聲明不服之手段?(12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保留與正當法律程序:人民居住自由受憲法保障,行政機關進入私人住宅搜索,除經居住人自願同意外,應取得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或由檢察官指揮為之。稽查員未持搜索票、未會同檢察官即強行破門進入住宅部分,欠缺法律依據,屬違法侵入,情節重大。
  • 二、表明身分與誠信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調查亦應表明身分、說明目的與依據。稽查員未出示任何書面公文或識別證件即行搜索扣押,屬突襲性行為,違反正當程序與誠信原則。
  • 三、扣押與比例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手段應有助目的達成且損害最小。稽查員逕扣押現場「所有」不明粉末,未先以目視、採樣、封存篩選可疑品項,亦未當場製作扣押筆錄、交付收據及清單,違反比例原則與書面程序要求。
  • 四、口頭勒令停業之瑕疵:停業屬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96條應以書面為之,載明處分機關、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救濟教示;第102條並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口頭為之且未告知救濟途徑,程序違法,並有重大明顯瑕疵之虞。
  • 五、救濟途徑:負責人得當場要求出示證件、表明依據並作成書面紀錄;對口頭停業處分,得主張依第111條無效,或請求作成書面處分後,依訴願法第1條於三十日內經原處分機關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並依第93條聲請停止執行,續提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就違法搜索扣押,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賠償並請求返還扣押物,已執行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第4題

某特約社區藥局藥師B,為了提升藥局的健保申報業績,與固定來藥局 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熟客張老先生私下約定:「阿伯,您把下個月的 處方箋先留在我這裡,我幫您直接刷卡報健保,因為藥品您都還有,這 次我換成等值的維他命和燕窩禮盒送給您,這樣您比較划算!」張老先 生同意後,藥師B 仍在電腦系統中虛報該筆藥費與藥事服務費。 藥師B 將健保給付之藥品更換為維他命及禮盒,並提前刷卡申報之行 為,違反了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特約管理辦法之那些規定?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得對該藥局採取那些行政處分?(15 分) 藥師B 的此項行為,除了行政處分外,是否還涉及刑法或其他刑事法 律之責任?請申論之。(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明定,特約藥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保險對象、不得申報非實際提供之服務、不得虛報或申報不實費用,亦不得將保險給付之藥品更換為其他商品。藥師B預刷次月處方、虛報藥費與藥事服務費並以維他命、禮盒替代給付藥品,同時違反上開多項禁止規範。
  • 二、行政處分方面,中央健康保險署得追扣已支付之藥費及藥事服務費、處以罰鍰,並得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終止特約,並公告藥局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終止特約後,該藥局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申請特約,對藥局營運影響重大。
  • 三、人員責任方面,藥師B之行為屬藥師法所稱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依情節處以警告、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若更換之維他命產品未取得藥品許可證而宣稱療效,另可能涉藥事法有關偽藥、禁藥之規定。張老先生同意換藥,亦可能負返還不當得利或受罰鍰之責任。
  • 四、刑事責任方面,藥師B以虛偽申報使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支付費用,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於業務上製作之申報文書登載不實,涉同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持以行使而涉第216條行使罪,健保署為被害人。
  • 五、競合與處理:上開詐欺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行政罰與刑罰得併行,並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檢察官偵查起訴。考生答題時應區分行政、懲戒與刑事三層責任,分別論述其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