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航海技術 海上人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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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為增進海上人命安全,試述船旗國、沿海國及港口國應盡的義務。(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義務之法源與架構:船旗國、沿海國與港口國之義務主要源自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及國際海事組織(IMO)相關決議;三者管轄基礎不同,惟共同目標在確保船舶適航、航行安全與海洋環境保護。
- 二、船旗國義務:船旗國對懸掛其旗幟之船舶行使管轄與控制,應建立船舶登記、檢驗與發證制度,確保船舶構造、設備、船員配置與訓練(STCW)符合公約;並執行缺失改善、實施海事事故調查、維持船舶保全與防止污染,且接受 IMO 強制稽核(IMSAS),善盡初級管轄責任。
- 三、沿海國義務:沿海國於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區內,應提供助航設施、船舶交通服務(VTS)、海圖與氣象資訊,劃設分道通航制與禁航區;並維持海上搜救(SAR)能量、履行救助海上遇險人員之義務,對外國船舶行使必要管轄,並防止其污染海域。
- 四、港口國義務:港口國應對外籍船舶實施港口國管制檢查(PSC),查驗證書與實際狀況,發現重大缺失時得留置船舶(detention)並通報船旗國;並依 ISPS Code 核定港口設施保全計畫、設置港口設施保全員,提供避難港口與遇險人員上岸安置,參與區域性備忘錄合作。
- 五、綜合建議:三類國家義務相輔相成,惟有船旗國善盡初級管轄、沿海國強化航行安全與搜救、港口國落實管制檢查,並借助 IMO 稽核與區域合作,方能形成完整安全網,達成增進海上人命安全之目的。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