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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航海技術 海上人命安全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航海技術 海上人命安全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請依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三章,說明下列與救生設備相關專有名
詞之定義。(每小題5 分,共25 分)
Free-fall launching
Embarkation ladder
Rescue boat
Survival craft
Immersion suit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Free-fall launching(自由降落式下水):指救生艇搭載全體人員與裝備後,不借助吊艇索具或制動裝置,直接由船艉滑落架釋放,使艇體自由落入海中之下水方式。此方式可縮短棄船時間、降低吊放操作失誤之風險;惟船員須受特別訓練並採正確坐姿,以避免落水瞬間受傷。 二、Embarkation ladder(登乘梯):指設置於救生艇筏登乘站,供人員於艇筏下水後安全登乘之梯具。依公約規定,其位置應使梯之下端距輕載水線保持一定高度,並以耐蝕材料製成,兩側設扶手,使梯身固定於船側,確保人員於惡劣海況下仍能安全攀爬登艇。 三、Rescue boat(救助艇):指為救助遇險人員並協助操縱、集合救生艇筏而設計之艇隻。其須具備足夠之快速性與操縱性,並配置拖曳裝置、救生索、擔架等屬具;船舶應依公約配置救助艇,維持隨時可用狀態,以執行落水人員救助及救生艇筏之 marshalling(集合引導)。 四、Survival craft(救生艇筏):指自棄船時刻起,能維持遇險人員生命之艇筏,包括救生艇、救生筏及備用艇等。其應具備浮力、乾舷、遮蔽、屬具、口糧與飲水,並能於規定海況下安全下水與操縱;公約對其構造、容量、標識、檢驗與屬具均有詳細規範。 五、Immersion suit(浸水衣):指可降低穿著者於冷水中體熱散失之防護衣。其設計在減緩低溫海水造成之體溫下降,延長待救時間,通常具備浮力、防水密閉與反光標識;公約規定航行於特定低溫水域之船舶應為每人配備,並置於易取用之處,並納入訓練與檢查。
請說明國際海事組織(IMO)制訂「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章程」
(ISPS
Code)主要目的。(10 分)另外,依據該章程,船舶必須具備之保全設
備及文件為何?(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主要目的:ISPS Code(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章程)係為因應海上保全威脅,提供締約國政府、公司、船舶與港口設施一套標準化、一致性之風險評估與管理架構,使保全措施得隨威脅程度調整,並確保各方及早蒐集、交換保全資訊。 二、目的內涵:章程建立保全等級(security level)制度、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評估(SSA、PFSA)及保全計畫(SSP、PFSP),明確劃分締約國政府、公司、船舶保全員(SSO)、港口設施保全員(PFSO)與船員之權責,並藉演練與查核,確認保全措施具備相當性與比例性。 三、船舶保全設備:船舶應裝設船舶保全警報系統(Ship Security Alert System, SSAS),能向主管機關指定之岸上單位發報而不驚動船上人員;並依公約配置自動識別系統(AIS)、保全等級標示、門禁管制與監視設備、通訊設備及警報裝置,並維持其正常運作與測試紀錄。 四、船舶保全文件:包括國際船舶保全證書(ISSC)或臨時證書、經核准之船舶保全計畫(SSP)、連續概要紀錄(CSR)、船舶保全員指定文件,以及保全訓練、演練、保全等級變更、威脅與事件、設備維護等紀錄;與港口設施互動時並應簽署保全聲明(DoS)。 五、綜合說明:上開設備與文件須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港口國管制檢查,船舶並應依保全等級調整管制措施、落實船員警覺與通報,方能達成章程防止保全事件、保障人命與船舶安全之目的。
依據「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管理」(NSM)制度,船舶安全管理評鑑可區分為
公司評鑑及船舶評鑑兩大類。請說明評鑑員實施船舶評鑑的程序。(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申請與評鑑前準備:公司完成公司評鑑並取得符合文件(DOC)後,向航政機關提出船舶評鑑申請;評鑑員應先行審閱公司安全管理手冊、船舶安全管理手冊、船舶基本資料、前次評鑑缺失及改善情形,據以擬定評鑑範圍、重點與日程。 二、登輪與起始會議:評鑑員登輪後召開起始會議,向船長及船員代表說明評鑑目的、依據、程序、範圍與判定基準,確認船舶安全管理系統之代表人與聯絡方式,並請船方提供相關文件與紀錄,以建立互信及配合基礎。 三、文件審查與現場查證:查核安全管理手冊、船長覆核紀錄、應急部署表、訓練與演練紀錄、保養檢查紀錄、不合格事項處理與矯正措施等;並實地查看駕駛台、機艙、救生滅火設備及船員工作環境,必要時訪談船長與船員,驗證制度實際運作情形。 四、缺失開立與總結會議:評鑑員就查證結果開立缺失(non-conformity)或觀察事項,與船長確認事實並請其簽認;續召開總結會議,宣讀評鑑結果、缺失內容與改善期限,並說明複評或追蹤方式,確保船方充分瞭解。 五、報告與後續追蹤:評鑑員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評鑑報告,送權責單位核定,據以核發、換發或註銷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船方應於期限內提出矯正措施與改善證明,必要時實施複評,以確認安全管理系統持續有效運作。
為增進海上人命安全,試述船旗國、沿海國及港口國應盡的義務。(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義務之法源與架構:船旗國、沿海國與港口國之義務主要源自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及國際海事組織(IMO)相關決議;三者管轄基礎不同,惟共同目標在確保船舶適航、航行安全與海洋環境保護。 二、船旗國義務:船旗國對懸掛其旗幟之船舶行使管轄與控制,應建立船舶登記、檢驗與發證制度,確保船舶構造、設備、船員配置與訓練(STCW)符合公約;並執行缺失改善、實施海事事故調查、維持船舶保全與防止污染,且接受 IMO 強制稽核(IMSAS),善盡初級管轄責任。 三、沿海國義務:沿海國於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區內,應提供助航設施、船舶交通服務(VTS)、海圖與氣象資訊,劃設分道通航制與禁航區;並維持海上搜救(SAR)能量、履行救助海上遇險人員之義務,對外國船舶行使必要管轄,並防止其污染海域。 四、港口國義務:港口國應對外籍船舶實施港口國管制檢查(PSC),查驗證書與實際狀況,發現重大缺失時得留置船舶(detention)並通報船旗國;並依 ISPS Code 核定港口設施保全計畫、設置港口設施保全員,提供避難港口與遇險人員上岸安置,參與區域性備忘錄合作。 五、綜合建議:三類國家義務相輔相成,惟有船旗國善盡初級管轄、沿海國強化航行安全與搜救、港口國落實管制檢查,並借助 IMO 稽核與區域合作,方能形成完整安全網,達成增進海上人命安全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