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航空駕駛(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航行學

第4題

請說明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且需備用機場者,其應攜帶油量之規 定為何?(25 分)

題目

請說明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且需備用機場者,其應攜帶油量之規 定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適用:依飛航規則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且需備用機場者,應攜帶足供完成全程並保留最後儲備之油量;油量不得僅以目的地距離估算,而應以完整燃油計畫核算。
  • 二、基本構成:其油量應足供飛至目的地機場;自目的地機場飛至指定備用機場(含進場及誤失進場);另加三十分鐘以正常巡航消耗率計算之油量(直昇機;固定翼航空器通常為四十五分鐘)。計算應採實際起飛重量、預期風向風速、溫度、巡航高度與發動機耗油率。
  • 三、備用機場之選擇:備用機場須符合天氣、起降區、燃油與性能條件,且距目的地之飛行時間在規定範圍內;目的地天氣良好或有多座可用機場時,仍不得免除最後儲備油量。指定多個備用機場時,應以最遠或耗油最多者計算。
  • 四、儲備油量之使用限制:飛行中油量接近儲備時,應向航管宣告最低油量(MINIMUM FUEL);低於儲備則宣告燃油緊急(MAYDAY FUEL),請求優先落地。儲備油量不得作為常態等待、延長航程或轉降他處之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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