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航空駕駛(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航行學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航空駕駛(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 航行學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依據我國飛航規則,請說明儀器飛航之最低飛航高度規定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性質:依「飛航規則」中有關儀器飛航規則(Instrument Flight Rules, IFR)之規定,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時,除起飛、降落或經飛航管制單位特別許可外,其飛航高度不得低於民航局公告或規則所定之最低飛航高度(Minimum Flight Altitude, MFA)。此屬強制性規定,目的在確保與地形、障礙物之間隔,維持無線電與導航涵蓋,並保留緊急迫降之空間。
- 二、人口密集地區:飛越城市、市鎮、聚落或其他人口稠密地區上空時,不得低於距地面或水面二千英尺。所謂「距地面或水面」,係指航空器正下方之最高地形或水面,而非平均海平面高度;核算時應以撥定後之氣壓高度表指示高度換算,並注意高溫、低壓造成之高度表誤差。
- 三、其他地區與山區:飛越非人口稠密之開闊地區,不得低於距地面或水面一千英尺;山區、障礙物密集區或地形複雜區,民航局另訂較高之最低飛航高度,通常要求高於水平半徑八公里內最高障礙物二千英尺,並以最低安全高度(MSA)、最低雷達引導高度(MVA)、航圖網格最低高度(MORA)等方式公告。
- 四、例外與程序:為起飛或降落所必需者,得低於上述高度,但須依儀器離場、進場程序、機場最低飛航限度及航管指示為之;遇發動機失效、天氣突變或避讓等緊急情況,得偏離規定,惟應立即通知航管,並於落地後提報。航管以雷達引導時,仍不得低於最低雷達引導高度。
- 五、實務提醒:飛行前應依航路、航圖與飛航公告(NOTAM)逐段核算最低安全高度,山區並應加計地形起伏、風切與低溫效應;如無法保持最低飛航高度,應請求航管許可改變高度或航路,不得擅自下降,以維持飛航安全。
請說明管制飛航之航空器如發現有異於其現行飛航計畫時,應採取之措
施有那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通報義務:依飛航規則(對應國際民航公約附約二第三點六點二節)規定,管制飛航中之航空器如發現實際情況與現行飛航計畫(current flight plan)不符,應在可行範圍內儘速通知相關飛航管制單位,說明差異項目、發生原因及擬採行之修正措施,不得逕自變更而不通報。
- 二、量化門檻:實務上明定五種應即通報之情形:平均航速與飛航計畫所報者相差百分之五以上;到達某一報告點之時間相差三分鐘以上;航向相差十度以上;飛航空層與計畫所報不同;位置與計畫所報不符。任一情形發生即負通報義務,不得以差異不大為由省略。
- 三、修訂飛航計畫:通報後應向航管提出修訂(amend)現行飛航計畫之請求,經核准後依新計畫飛航;在未獲核准前,仍應依原許可之航向、高度及隔離方式飛航。如因天氣、燃油或性能必須立即改變,應先以無線電告知並請求優先處理。
- 四、避讓與緊急處置:如因避讓、天氣或機械因素無法維持指定高度或隔離,應依空中避讓規則及優先權規定避讓,並立即通知航管;必要時宣告緊急(MAYDAY)或緊急狀況(PAN-PAN),說明位置、高度、航向、油量與意圖。通訊失效時,依通訊失效程序,按最後許可與既定航路、高度繼續飛航。
- 五、落地後報告:落地後應向航管單位及所屬航空公司提報差異內容,填具飛航差異報告,供飛安分析與系統改善;如涉及飛安事件,並應依飛航安全調查相關規定通報。此一架構兼顧飛航安全、隔離確保與事後可追溯性。
關於直昇機的操作,請解釋說明以下名詞:直昇機機場最低飛航限度、
起飛臨界點、降落臨界點、起飛決定點、降落決定點。(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直昇機機場最低飛航限度(Helicopter Airport Operating Minimums):指機場或直昇機起降區(FATO/TLOF)供直昇機起飛、進場及落地之最低天氣條件,通常以雲幕高(ceiling)與能見度(visibility)表示,並依機場設施、進場方式(精確或非精確)、機型與組員資格分別訂定,分為起飛最低、進場最低(DA/MDA)與落地最低。
- 二、起飛臨界點(Critical Point, CP):指起飛過程中發生發動機失效後,仍可中斷起飛並安全落地之最後位置;超過此點,因剩餘距離或高度不足,須繼續起飛。其位置受起飛重量、密度高度、風、坡度及可用功率影響,屬性能上之臨界狀況。
- 三、起飛決定點(Takeoff Decision Point, TDP):為 A 類(Category A)起飛程序中之決策高度或決策點,通常為離地三十五英尺(依機型手冊)。到達 TDP 前發動機失效,駕駛員應中斷起飛並落地;到達 TDP 後失效,則須繼續起飛,並保證能爬升至起飛安全高度、超越障礙物並加速。
- 四、降落臨界點(Landing Critical Point):指進場降落過程中,發生發動機失效仍可安全落地之最後點;未達此點前失效,應放棄進場、保持高度或重飛,避免在高度不足下強行落地。此點與降落決定點常互為對應,答題時宜說明其性能意義。
- 五、降落決定點(Landing Decision Point, LDP):為 A 類進場程序中之決策點,通常為離地五十英尺(依機型手冊)。到達 LDP 前失效,應放棄進場並保持隔離;到達 LDP 後失效,仍可繼續落地並安全停止。TDP 與 LDP 均須依性能計畫事先計算,並受重量、高度、溫度與風之影響。
請說明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且需備用機場者,其應攜帶油量之規
定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適用:依飛航規則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且需備用機場者,應攜帶足供完成全程並保留最後儲備之油量;油量不得僅以目的地距離估算,而應以完整燃油計畫核算。
- 二、基本構成:其油量應足供飛至目的地機場;自目的地機場飛至指定備用機場(含進場及誤失進場);另加三十分鐘以正常巡航消耗率計算之油量(直昇機;固定翼航空器通常為四十五分鐘)。計算應採實際起飛重量、預期風向風速、溫度、巡航高度與發動機耗油率。
- 三、備用機場之選擇:備用機場須符合天氣、起降區、燃油與性能條件,且距目的地之飛行時間在規定範圍內;目的地天氣良好或有多座可用機場時,仍不得免除最後儲備油量。指定多個備用機場時,應以最遠或耗油最多者計算。
- 四、儲備油量之使用限制:飛行中油量接近儲備時,應向航管宣告最低油量(MINIMUM FUEL);低於儲備則宣告燃油緊急(MAYDAY FUEL),請求優先落地。儲備油量不得作為常態等待、延長航程或轉降他處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