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
第1題
請就職場霸凌、職場暴力、性騷擾及就業歧視等職場不法侵害樣態,描 述其適用之法令規定。(25 分)
題目
請就職場霸凌、職場暴力、性騷擾及就業歧視等職場不法侵害樣態,描 述其適用之法令規定。(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我國對職場不法侵害採「共通基礎+個別法規」雙軌規範。共通基礎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明定雇主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遭他人行為而致身體或精神受不法侵害;具體執行則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324條之4,按事業規模分級要求訂定預防計畫、設置申訴管道、辦理教育訓練及事件調查。各樣態再適用其專屬法規。
- 二、職場霸凌:現行無專法,實務以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處理,內涵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估、預防措施、申訴通報、調查處理與關懷協助。民事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5條;刑事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第304條強制、第309條公然侮辱。公務人員另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三、職場暴力:區分內部暴力與外部(第三人)暴力,後者常見於醫療、社會福利、教育、交通運輸、零售等需接觸民眾之行業。設施規則第324條之4要求雇主就工作場所暴力實施風險評估、設置防護設備、門禁管制、警衛或警民連線、危機處理及通報機制,達一定規模者應訂定書面計畫;並應依職安法第6條第1項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四、性騷擾:主要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界定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第13條課予雇主事前防治(30人以上應訂定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與事後立即有效補救義務,第13條之2、第25條、第27條定損害賠償及連帶責任,第32條之1定申訴期限。非具僱傭關係之公共場所性騷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校園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 五、就業歧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列舉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工會會員身分等禁止歧視項目,違者依第65條處罰。性別歧視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身心障礙者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及第40條;年齡歧視適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救濟途徑包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就業歧視評議、勞動檢查及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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