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請就職場霸凌、職場暴力、性騷擾及就業歧視等職場不法侵害樣態,描 述其適用之法令規定。(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我國對職場不法侵害採「共通基礎+個別法規」雙軌規範。共通基礎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明定雇主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遭他人行為而致身體或精神受不法侵害;具體執行則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324條之4,按事業規模分級要求訂定預防計畫、設置申訴管道、辦理教育訓練及事件調查。各樣態再適用其專屬法規。
  • 二、職場霸凌:現行無專法,實務以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處理,內涵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估、預防措施、申訴通報、調查處理與關懷協助。民事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5條;刑事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第304條強制、第309條公然侮辱。公務人員另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三、職場暴力:區分內部暴力與外部(第三人)暴力,後者常見於醫療、社會福利、教育、交通運輸、零售等需接觸民眾之行業。設施規則第324條之4要求雇主就工作場所暴力實施風險評估、設置防護設備、門禁管制、警衛或警民連線、危機處理及通報機制,達一定規模者應訂定書面計畫;並應依職安法第6條第1項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四、性騷擾:主要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界定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第13條課予雇主事前防治(30人以上應訂定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與事後立即有效補救義務,第13條之2、第25條、第27條定損害賠償及連帶責任,第32條之1定申訴期限。非具僱傭關係之公共場所性騷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校園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 五、就業歧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列舉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工會會員身分等禁止歧視項目,違者依第65條處罰。性別歧視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身心障礙者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及第40條;年齡歧視適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救濟途徑包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就業歧視評議、勞動檢查及民事訴訟。

第2題

試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描述工程業主於不同工程階段之安全 衛生責任。(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工程業主之責任隨工程階段遞移,其法律地位可能重疊為三種: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之「雇主」(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第25條及第26條之「原事業單位」、民法第189條之「定作人」。業主雖常將施工交付承攬,惟於規劃、招標、施工至驗收各階段仍負不同安全衛生義務,不得以「已交付承攬」為由完全免責。
  • 二、規劃設計階段:依職安法第5條第1項「合理可行」原則,業主應於設計時即考量施工方法、地質條件、鄰房保護、交通維持及作業空間所生風險,並於圖說與施工規範載明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施。公共工程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合理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不得任由設計單位壓縮;並應認定是否屬第24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
  • 三、招標與締約階段:依第25條,業主應於事前以書面告知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再承攬亦同。契約應明定承攬人安全衛生人員配置、教育訓練、個人防護具、事故通報及違約罰則;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先申請審查合格始得使勞工作業;並應避免以最低標決標而犧牲安全衛生經費。
  • 四、施工階段:依第26條,業主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辦理工作連繫與調整、實施工作場所巡視、指導協助承攬事業間安全衛生教育,及其他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事項。另應落實門禁與作業許可、自動檢查及承攬商評核;發生第37條所列災害時,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五、完工與驗收階段:業主應會同承攬人辦理竣工檢查,確認機械設備、電氣、消防及防護設施功能正常,並移交操作維護手冊、危害資訊與教育訓練紀錄,供後續使用或維修作業銜接。建築物或工作物交付使用後,依民法第191條負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如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依第189條負賠償責任。

第3題

雇主為預防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應採取 必要預防措施。試以醫療服務業勞工為例,說明在辦理預防措施時,有 關「辨識及評估危害」應蒐集那些資訊?(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醫療服務業辦理危害辨識及評估,法源為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並可參採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之流程。其目的在確認危害來源、暴露情境、受影響族群及風險等級,作為擬訂預防計畫之依據,蒐集資訊應兼顧量化紀錄與質性訪談,避免僅憑書面資料而低估風險。
  • 二、事業單位與作業特性資料:行業別與規模、組織編制、人力與班別配置、輪班及夜間工作情形、工作流程與標準作業程序、服務對象(病人、家屬、訪客、精神科或失智症患者)、作業場所配置圖與動線。醫療業另應蒐集急診、精神科病房、加護病房、長照機構、居家訪視、救護車轉送及掛號櫃檯等高風險情境。
  • 三、危害事件與紀錄資料:歷年職場暴力、言語辱罵、肢體攻擊、跟蹤騷擾事件之通報與申訴紀錄、職業災害與傷病統計、異常事件及警衛處理紀錄、報警與司法案件、離職率與原因分析、員工協助方案(EAP)轉介紀錄。並應蒐集同業經驗、國內外文獻及主管機關統計,掌握醫療業之行業別風險趨勢與新興風險。
  • 四、現場觀察與勞工參與:實地巡視照明、監視設備、求救鈴、出入口門禁、隔離空間、動線死角、警衛配置及等候區規劃;透過問卷調查、深度訪談、焦點團體、勞工代表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提案,取得第一線人員之主觀感受與實際遭遇,使危害辨識更貼近真實作業情境。
  • 五、評估方法與高風險族群:採風險矩陣(發生可能性×嚴重度)或檢核表,將危害分級並排定處理優先順序;另應辨識夜間單獨作業、女性、新進人員、實習生、身心障礙者及外籍看護等高風險族群。蒐集結果應建檔並定期更新,回饋至預防計畫、教育訓練、防護設備改善及緊急應變演練。

第4題

某半導體廠使用一種新型獨家顯影劑,供應商聲稱其配方為「最高商業 機密」,因此在安全資料表(SDS)的「成分辨識」欄位全數空白,僅標 示「專利配方」。然而,現場勞工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皮膚紅腫與呼吸道過 敏反應。職安人員向供應商索取成分資料以便就醫,卻遭拒絕。請問供 應商將SDS 成分留白的作法是否合法?並說明在何種法定條件下,廠商 才可以針對保留成分進行「商業機密」之申請?當發生緊急醫療需求時, 依規定供應商或雇主應如何處理「機密資訊」的揭露?請說明其「例外 揭露程序」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供應商將SDS成分欄位全數留白,並不合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害性化學品,應依規定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明定SDS應含十六項內容,其中第3項「成分辨識資料」應載明化學品名稱、同義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危害成分中英文名稱及濃度或濃度範圍。
  • 二、成分為SDS核心,攸關暴露評估、作業環境監測、個人防護具選用、健康監視及緊急救護。以「專利配方」概括留白,使雇主與勞工無從判斷GHS危害分類與防護需求,實質架空危害通識制度,亦使現場出現皮膚紅腫、呼吸道過敏時難以溯源。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並依職安法罰則章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 三、商業機密之申請條件:成分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三要件,即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提出申請,檢附完整成分、保密理由、危害評估及暴露情境資料,經核准後始得於SDS以「商業機密」或「專利配方」表示。
  • 四、縱經核准,亦僅得保留化學名稱與濃度,不得保留危害性資訊。GHS危害分類、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暴露預防措施、急救措施、滅火及洩漏處理方法均須完整揭露;核准有一定期間,主管機關得撤銷或變更,且不得以保密對抗勞動檢查機構之查核或規避雇主之危害評估義務。
  • 五、緊急醫療之例外揭露程序:醫療機構或救護人員基於診治需要請求時,供應商或雇主應立即提供完整成分、CAS No.、濃度及毒性資料,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或遲延;得要求簽署保密約定,但不得作為提供之前提。提供者應留存請求人、時間、內容及用途紀錄;如拒絕提供,雇主應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由主管機關命令提供並依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