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

第2題

試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描述工程業主於不同工程階段之安全 衛生責任。(25 分)

題目

試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描述工程業主於不同工程階段之安全 衛生責任。(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工程業主之責任隨工程階段遞移,其法律地位可能重疊為三種: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之「雇主」(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第25條及第26條之「原事業單位」、民法第189條之「定作人」。業主雖常將施工交付承攬,惟於規劃、招標、施工至驗收各階段仍負不同安全衛生義務,不得以「已交付承攬」為由完全免責。
  • 二、規劃設計階段:依職安法第5條第1項「合理可行」原則,業主應於設計時即考量施工方法、地質條件、鄰房保護、交通維持及作業空間所生風險,並於圖說與施工規範載明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施。公共工程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合理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不得任由設計單位壓縮;並應認定是否屬第24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
  • 三、招標與締約階段:依第25條,業主應於事前以書面告知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再承攬亦同。契約應明定承攬人安全衛生人員配置、教育訓練、個人防護具、事故通報及違約罰則;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先申請審查合格始得使勞工作業;並應避免以最低標決標而犧牲安全衛生經費。
  • 四、施工階段:依第26條,業主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辦理工作連繫與調整、實施工作場所巡視、指導協助承攬事業間安全衛生教育,及其他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事項。另應落實門禁與作業許可、自動檢查及承攬商評核;發生第37條所列災害時,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五、完工與驗收階段:業主應會同承攬人辦理竣工檢查,確認機械設備、電氣、消防及防護設施功能正常,並移交操作維護手冊、危害資訊與教育訓練紀錄,供後續使用或維修作業銜接。建築物或工作物交付使用後,依民法第191條負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如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依第189條負賠償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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