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

第4題

某半導體廠使用一種新型獨家顯影劑,供應商聲稱其配方為「最高商業 機密」,因此在安全資料表(SDS)的「成分辨識」欄位全數空白,僅標 示「專利配方」。然而,現場勞…

題目

某半導體廠使用一種新型獨家顯影劑,供應商聲稱其配方為「最高商業 機密」,因此在安全資料表(SDS)的「成分辨識」欄位全數空白,僅標 示「專利配方」。然而,現場勞工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皮膚紅腫與呼吸道過 敏反應。職安人員向供應商索取成分資料以便就醫,卻遭拒絕。請問供 應商將SDS 成分留白的作法是否合法?並說明在何種法定條件下,廠商 才可以針對保留成分進行「商業機密」之申請?當發生緊急醫療需求時, 依規定供應商或雇主應如何處理「機密資訊」的揭露?請說明其「例外 揭露程序」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供應商將SDS成分欄位全數留白,並不合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害性化學品,應依規定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明定SDS應含十六項內容,其中第3項「成分辨識資料」應載明化學品名稱、同義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危害成分中英文名稱及濃度或濃度範圍。
  • 二、成分為SDS核心,攸關暴露評估、作業環境監測、個人防護具選用、健康監視及緊急救護。以「專利配方」概括留白,使雇主與勞工無從判斷GHS危害分類與防護需求,實質架空危害通識制度,亦使現場出現皮膚紅腫、呼吸道過敏時難以溯源。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並依職安法罰則章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 三、商業機密之申請條件:成分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三要件,即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提出申請,檢附完整成分、保密理由、危害評估及暴露情境資料,經核准後始得於SDS以「商業機密」或「專利配方」表示。
  • 四、縱經核准,亦僅得保留化學名稱與濃度,不得保留危害性資訊。GHS危害分類、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暴露預防措施、急救措施、滅火及洩漏處理方法均須完整揭露;核准有一定期間,主管機關得撤銷或變更,且不得以保密對抗勞動檢查機構之查核或規避雇主之危害評估義務。
  • 五、緊急醫療之例外揭露程序:醫療機構或救護人員基於診治需要請求時,供應商或雇主應立即提供完整成分、CAS No.、濃度及毒性資料,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或遲延;得要求簽署保密約定,但不得作為提供之前提。提供者應留存請求人、時間、內容及用途紀錄;如拒絕提供,雇主應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由主管機關命令提供並依法處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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