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資通安全 資通安全法令與規範
第2題
延伸現有非對稱式加密技術和區塊鏈技術於數位簽章、不可否認以及環 狀簽名等機制,以達到電子通訊投票的目的,申論資通安全法令與規範 對於這些技術應用於電子通訊投票之…
題目
延伸現有非對稱式加密技術和區塊鏈技術於數位簽章、不可否認以及環 狀簽名等機制,以達到電子通訊投票的目的,申論資通安全法令與規範 對於這些技術應用於電子通訊投票之適用性,並且分析現有法令與規範 尚難以解決的議題。(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技術機制與法制定位。數位簽章依電子簽章法第2條,係指以簽署人私密金鑰對文件加密、得以公開金鑰驗證之電子簽章,同法並明定其功能等同實體簽章,於一定要件下推定為本人簽署;區塊鏈以分散式帳本提供不可竄改性與時間戳,可強化不可否認性(non-repudiation);環狀簽名(ring signature)使簽署者隱身於群體中,提供匿名性。三者組合常被主張可支撐電子通訊投票之身分驗證、秘密與可驗證。
- 二、現行法令之適用性。選務機關屬資通安全管理法之公務機關,應依責任等級(多為 A 級)訂定資安維護計畫、指定資通安全長,並適用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電子簽章法提供憑證與簽章效力之基礎;個人資料保護法拘束選民資料之蒐集處理;刑法妨害投票罪章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規制賄選、脅迫與散布不實資訊。就技術合法性而言,上開法制提供部分支撐,惟均非為電子投票而設。
- 三、規範落差:投票方式欠缺法律授權。憲法第129條明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現行選罷法就投票所設置、投票匭、領票與開票程序設有詳細規定,並未授權以網路或電子通訊方式投票。電子簽章法僅處理簽章效力,不處理投票行為之成立、計票與爭訟,兩者規範對象不同。技術可行不等於法制可行,須先取得法律位階授權,否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四、尚難解決之核心議題。其一,秘密投票與端對端可驗證性(E2E-V)之緊張:可驗證性要求留下可追溯紀錄,卻可能侵害投票秘密,並使買票與脅迫得以驗證。其二,環狀簽名僅解決匿名,無法解決一人一票之選民資格查核、重複投票及私鑰保管、遺失、繼承問題。其三,區塊鏈不可刪除性與個資當事人刪除權衝突。其四,程式透明度、軟體獨立性、供應鏈風險、境外 DDoS 與量子電腦對非對稱加密之威脅,均缺相對應規範。
- 五、建議。宜制定電子投票專法,明定適用範圍(先以不在籍投票、公民投票試辦)、資安等級與滲透測試、獨立稽核與源碼揭露、紙本輔助紀錄(VVPAT)、選舉無效與驗票訴訟程序,並規劃後量子密碼(PQC)遷移。法制完備前,技術應定位為選務行政與計票輔助工具,而非取代傳統投票,以維護選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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