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資通安全 資通安全法令與規範
第3題
當今AI 具多模態功能可以在短時間內生成取代公務機關宣達的影音, 造成民眾誤解,申論政府組態基準和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對於深偽(deepfake)之…
題目
當今AI 具多模態功能可以在短時間內生成取代公務機關宣達的影音, 造成民眾誤解,申論政府組態基準和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對於深偽(deepfake)之防制力,並且分析現有法令與規範尚難以解決 的議題。(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風險界定。生成式 AI 具多模態能力,可於短時間內合成機關首長之影像、聲音與宣達影片,經社群平台快速擴散,造成民眾誤信政策、誘導匯款或癱瘓客服。此類風險本質為「內容真實性」與「來源可信度」問題,而非系統遭入侵,故以系統與網路為中心之資安法制涵蓋度有限,須先釐清適用法規之界線。
- 二、政府組態基準之防制力。政府組態基準(GCB)係針對作業系統、瀏覽器、文書軟體、資料庫等訂定之安全設定基準,透過群組原則與檢視工具落實,屬預防性技術控制。其對深偽內容之直接辨識能力有限,因深偽並非組態錯誤所致;但可間接降低風險:確保瀏覽器與端點安全、憑證與撤銷機制正確、郵件閘道 SPF/DKIM/DMARC 設定、停用不必要腳本與巨集,減少員工與民眾被導向偽冒網站或下載惡意程式之機會。
- 三、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之防制力。若深偽搭配偽冒機關網站、入侵官方社群帳號或散布惡意連結,即構成資通安全事件,可依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通報、應變、下架與復原;機關並可辦理「偽冒首長影片搭配釣魚郵件」情境演練,驗證偵測、澄清與跨機關協調時效。惟若僅為內容偽造而無系統入侵,因不符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對資通安全事件之定義,恐無法啟動通報程序,形成制度缺口。
- 四、尚難解決之議題。其一,法制定義不足,缺乏 AI 生成內容之標示義務與平台移除責任,境外平台管轄與執行力薄弱。其二,言論自由與管制界線難拿捏,事前下架易生爭議。其三,溯源(attribution)與舉證困難,刑法偽造文書、誹謗及選罷法散布謠言罪多限於特定期間或須證明損害意圖。其四,澄清速度不及擴散速度,偵測技術與生成技術持續競逐。其五,人工智慧基本法仍處立法階段,主管機關與救濟途徑未明。
- 五、建議。推動內容出處與真實性標示(C2PA)、要求生成式 AI 服務揭露合成內容、建立跨部會快速澄清與下架之單一窗口、強化媒體識讀與公務人員識詐訓練,並於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增列「偽冒與假訊息」情境,將 deepfake 納入演練與情資分享範圍,形成技術、法制與社會韌性並進之治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