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諮商心理師 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1題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

題目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 人員法」第2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 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 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此之「監督」,依據「專科護理師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 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 示」、「指導」或「督促」,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同法第5 條 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 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 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109 年 4 月24 日以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 作業」之疑問,說明:「……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 條第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 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 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 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 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問:(每小題15 分,共30 分) 此之「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與上述「專科護理師分 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性質:解釋性行政規則。「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號函」是疾病管制署針對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所為的釋示,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員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即解釋性行政規則;此函並未經法律授權,也不直接創設人民的權利義務,僅供機關內部適用。
  • 二、效力:原則上僅具內部效力,但透過行政自我拘束間接對外發生效果。解釋性規則原則上僅有內部效力,但行政機關反覆適用後,會產生「行政自我拘束」與平等原則的效果,人民得據以主張信賴保護。此類規則不得逾越法律文義,法院不受其拘束(司法院釋字第137號、第216號、第407號解釋意旨);若變更見解,應避免溯及適用。本件函釋僅重申「以醫師採檢為原則、其他醫事人員採檢為例外」,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三、與法規命令之區別。「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係依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第3項之明確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訂定,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法規命令」;其規範對象為一般不特定人民,就專科護理師之分科、甄審資格與程序創設權利義務,須依同法第154條預告、第157條發布,並送立法院備查。
  • 四、區別實益。兩者差異在於:一、有無法律授權基礎;二、規範對象為外部人民或內部機關;三、訂定程序之嚴謹程度;四、效力強度與救濟途徑。函釋若實質限制人民權利,即違反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本題函釋僅屬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釋示,尚在容許範圍。考生宜以「層級化法律保留」與「重要性理論」補充論述,並說明函釋不得作為限制專科護理師執行業務之獨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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