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諮商心理師 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考古題

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諮商心理師 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 人員法」第2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 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 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此之「監督」,依據「專科護理師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 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 示」、「指導」或「督促」,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同法第5 條 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 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 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109 年 4 月24 日以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 作業」之疑問,說明:「……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 條第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 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 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 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 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問:(每小題15 分,共30 分) 此之「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與上述「專科護理師分 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性質:解釋性行政規則。「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號函」是疾病管制署針對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所為的釋示,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員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即解釋性行政規則;此函並未經法律授權,也不直接創設人民的權利義務,僅供機關內部適用。
  • 二、效力:原則上僅具內部效力,但透過行政自我拘束間接對外發生效果。解釋性規則原則上僅有內部效力,但行政機關反覆適用後,會產生「行政自我拘束」與平等原則的效果,人民得據以主張信賴保護。此類規則不得逾越法律文義,法院不受其拘束(司法院釋字第137號、第216號、第407號解釋意旨);若變更見解,應避免溯及適用。本件函釋僅重申「以醫師採檢為原則、其他醫事人員採檢為例外」,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三、與法規命令之區別。「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係依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第3項之明確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訂定,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法規命令」;其規範對象為一般不特定人民,就專科護理師之分科、甄審資格與程序創設權利義務,須依同法第154條預告、第157條發布,並送立法院備查。
  • 四、區別實益。兩者差異在於:一、有無法律授權基礎;二、規範對象為外部人民或內部機關;三、訂定程序之嚴謹程度;四、效力強度與救濟途徑。函釋若實質限制人民權利,即違反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本題函釋僅屬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釋示,尚在容許範圍。考生宜以「層級化法律保留」與「重要性理論」補充論述,並說明函釋不得作為限制專科護理師執行業務之獨立依據。

第2題

焦慮是人們經常面臨的議題,試說明佛洛伊德及存在主義對焦慮的分類 及解釋,並比較諮商過程中兩個取向的處遇方式。(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佛洛伊德:焦慮是衝突的訊號。Freud 視焦慮(anxiety)為自我(ego)感知本我(id)、超我(superego)與現實三方衝突時所發出的訊號,促使自我啟動防衛機轉。其依衝突來源分為三類:現實焦慮(realistic anxiety),源自外在真實危險;神經性焦慮(neurotic anxiety),源於本我衝動失控之恐懼;道德焦慮(moral anxiety),源於超我懲罰與罪疚感。
  • 二、存在主義:焦慮是自由與有限性的體現。Kierkegaard 以「焦慮是自由的眩暈」說明人面對無限可能性之不安;Rollo May 區分正常焦慮(normal anxiety,與情境相稱、可具建設性)與神經性焦慮(neurotic anxiety,與威脅不成比例、以壓抑逃避因應)。Yalom 提出四大終極關懷——死亡、自由、孤立、無意義,焦慮即人面對此四大處境之必然反應。
  • 三、佛洛伊德取向之處遇。諮商歷程以分析與詮釋為核心:運用自由聯想、夢的解析、抗拒與移情分析,協助個案覺察潛意識衝突與防衛機轉,將神經性焦慮還原為現實焦慮,強化自我功能。治療關係採「空白螢幕」與中立、節制原則,重視過去經驗與早期客體關係之重建,屬決定論與因果模式。
  • 四、存在主義取向之處遇。採現象學方法,進入個案主觀世界,於「此時此刻」探索其如何面對死亡、自由、孤立與無意義;鼓勵承擔選擇責任、減少逃避,將焦慮視為成長與改變的訊號。重視真誠相遇(I-Thou)與治療關係之平等性,不強調技術與診斷標籤,屬自由與意義建構模式。
  • 五、比較。兩者皆視焦慮為核心動力,惟佛洛伊德重「過去—衝突—症狀消除」,存在主義重「當下—選擇—意義開展」;前者以詮釋與修通降低焦慮,後者以接納與承擔轉化焦慮。實務上可依個案需求與發展階段整合運用。

第3題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5 分,共20 分) 例外事件(exceptions) 負面認知三元素(negative cognitive triad) 移情關係(transference relationship) 場地理論(field theory)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例外事件(exceptions)。源自 solution-focused brief therapy(焦點解決短期治療,de Shazer、Berg),指問題未出現、較輕微或已獲改善的時段與經驗。治療者以「應付問句」「奇蹟問句」「評量問句」引導個案辨識既存資源與成功做法,鬆動問題飽和的敘述,建構解決導向的目標;其哲學基礎為「若有效則多做,無效則改做」。
  • 二、負面認知三元素(negative cognitive triad)。Beck 認知治療對憂鬱症的解釋,指個案對「自我」(我一無是處)、「世界/經驗」(環境充滿挫折)、「未來」(前途黯淡無望)三者持負向、絕對化的看法,並經由自動化思考與認知扭曲(如以偏概全、任意推論、災難化)維持。處遇以認知重建、行為實驗與家庭作業檢驗證據。
  • 三、移情關係(transference relationship)。精神分析概念,指個案將過去與重要他人(多為父母)的情感、期待與衝突,投射至治療者身上,形成「移情神經症」。其為潛意識衝突之呈現,可作為詮釋素材;治療者須覺察自身反移情(countertransference),避免付諸行動,並透過詮釋與修通(working through)促成洞察。
  • 四、場地理論(field theory)。Lewin 提出,主張行為是個人與其所處環境互動之函數,B=f(P,E);「生活空間」(life space)由個人及其心理環境構成,以拓撲學與向量描述心理事實、目標與障礙,解釋趨避衝突與動機。應用於團體動力、組織變革之「力場分析」(force field analysis),為生態與系統觀點之基礎。

第4題

諮商心理師應依「心理師法」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 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就目 前實務工作現況而言,許多諮商心理師依「學生輔導法」由主管機關或學 校進用為「專業輔導人員」,在公私立各級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 請針對以「公職諮商心理師」進用任職於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衛生 局等單位之諮商心理師與以「專業輔導人員」進用任職於公私立各級學 校的諮商心理師,就執業場所的性質、法定業務內容及角色定位等向度 說明並比較兩者的主要差別。(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基礎與執業場所性質。兩者均須具諮商心理師證書並依心理師法執業,惟場所性質不同。公職諮商心理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試法進用,分發至衛福部、縣市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等行政機關,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其場所為公法上行政組織,受依法行政原則拘束;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依學生輔導法第3條、第11條進用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各級學校,屬教育場域。
  • 二、法定業務內容:公共衛生取向。公職者業務環繞心理健康促進與風險治理:自殺防治(自殺防治法)、精神衛生法之社區精神復健與強制社區治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心理復健(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災難與危機心理衛生、成癮防治、身心障礙鑑定、心理衛生行政規劃、跨網絡個案管理與督導。
  • 三、法定業務內容:學校三級輔導。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提供三級輔導:發展性輔導(心理健康教育、班級輔導)、介入性輔導(個別諮商、團體輔導、心理測驗、親師諮詢)、處遇性輔導(危機處理、轉介醫療或社政)。並須落實校園安全通報、輔導轉銜與個案管理,服務對象以在學學生及其家庭、教師為主。
  • 四、角色定位:行政專業雙重性與專業自主。公職者具「公務員」與「心理專業人員」雙重身分,須服從指揮監督、遵守行政中立與利益衝突迴避,其救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再申訴),專業判斷常須與政策、預算及行政程序調和;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則以專業自主與保密為核心,強調與教師、家長之合作,非必然具公務員身分(多為約聘僱或計畫進用),定位為教育支持系統。
  • 五、比較與省思。差異可歸納為:法源(心理師法/心理師法與學生輔導法)、對象(不特定民眾/在學學生)、取向(風險管理與公共衛生/發展性與教育輔導)、課責(行政課責/專業課責)。二者共同面臨保密義務與法定通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衝突,宜以「最小侵害」與「告知後同意」原則處理,並強化跨系統合作。